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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庭:打屁股 不算家暴


(綜合二十一日外電)紐約上訴法院7月16日作出一項判決,認定父母親打小孩屁股屬合法的教養行為。

長島一名父親去年因體罰8歲兒子被起訴。事情追溯回2012年在朋友家的聚會上,他因為小孩罵粗話而用手掌拍打臀部加以警告。當時審理的蘇福克郡(Suffolk County)家事法院認為被告對小孩施加過度的肉體懲罰,已經構成家暴。判決書敘述,「此外,父親從派對回家後,繼續不斷用皮帶抽打小孩的屁股、雙腿與手臂。」被告雖承認用手打小孩,卻否認有用皮帶施暴。

全案到了上訴法院,4名聯審法官一致認為,並沒有足夠證據證明對這名父親的指控,加上考量案件事實,打屁股行為屬「合理使用外力」教導小孩守規,並不構成違法。

至於其他州法院亦曾作出類似判決。加州一名母親用木杓從後方拍打12歲女兒,聯邦上訴法院認定沒有違法;佛州聯邦法院也認為單次的拍打不構成家暴;明尼蘇達最高法院甚至對一名拿木板連續打12歲女兒大腿36次的父親,作出無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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