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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繳所得稅 紐約市別住滿18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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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十三日外電)紐約市來自所得稅的稅收,近半由富人負擔,因此許多富人想出避稅對策,其中最主要是不要在紐約市居住超過183天,因為即使越界進入1分鐘,也會被視同在紐約市待1天。
紐約市居民如果能證明他們1年在紐約市沒有住滿183天,他們就可以被歸類為「非紐約市居民」,可以免繳紐約市所得稅。
三種非現金項目仍要報稅
在2014年報稅將於周三截止的時候,「富比士」雜誌專欄作家伍德(Robert W. Wood)指出,國稅局要求納稅人報稅的項目,有三項並非現金所得,它亦要求務必申報。
這三項非現金項目,仍須報稅的是:
一、「債務取消所得」(Cancellation of Debt Income)。
這是一種你原本負擔的債務,債權方取消要求你償付,即使你沒收到現金或支票,沒有實際拿到錢,依國稅局規定仍須報稅。稅法說,你這種被寬恕的債務,也算所得,因此如果你有這種「所得」,不可忘記申報。
在某些情況下,取消要求債務人償付的債權人,依規定要發出1099-C表格,明列豁免債務人的金額。這種情況會在你申請破產,或者依其他途徑,使自己免除若干債務,都屬這種簡稱為COD所得。
二、合夥(Partnerships)、有限責任公司(LLCs)和分擔公司(S Corporations)的虛幻收入。
前兩項較易了解,第三項「分擔公司」是指一種公司型態,股東與公司經營十分接近,這種公司的所得、虧損、可供報稅扣減額和債權,都分攤由所有股東負擔,報稅時,各自根據自己的份額申報。每一位這類公司的股東每年都會收到公司的K-1表格,供申報所得稅之用。
三、推定收入(Constructive Receipt)。
如果納稅人有一項可收入的權利,但並沒有真正進帳,國稅局可以向納稅人推定金額徵稅。當納稅人擁有一項他人付款的應收權利,則應申報。
譬如,你的雇主應該在年底要付你一筆錢,但你堅持在翌年一月才收取,你以為可以延遲申報這筆錢的所得。那是錯的。因為你有權在12月份收到這筆錢,它便應該要上稅。另一方面,如果你的公司同意付款給你,而列為一月才支付,或許你可以延至明年再付稅。不過,國稅局有可能認定你有權早一年領取這筆錢,國稅局亦可能以推定收入方式,認為你這個年度就有這項所得,引發你與國稅局之間的爭論。
如果你在提供服務之前,便與付款方談好支付款項的日期在特定時間,你可能在2009年完成你的工作,但付款方依約定在2010年2月1日才付款給你。稅務專家說,這種事前規畫的方式是可以延後申報所得稅的。
延後付稅的問題涉及稅務法規,如果民眾遇到這種需求,最好詢問會計師之後,才進行這種延後付款的作業,以免國稅局介入以推定收入,要求你補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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