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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國拒接受遺返 非法移民留美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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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盛頓十三日電)當其他國家不願接受遭美國遣返來自該國的非法移民,這些人反而有權可以留在美國。
「新美國」(The New American)雜誌報導,聯邦最高法院曾於2001年裁決「薩維達斯vs.戴維斯案」(Zadvydas v. Davis),美國對外國罪犯在美國服完刑期之後,等候被驅逐出境時,便不能無限期的羈押他,否則就是違反美國憲法。
「福斯新聞」(Fox News)指出,聯邦最高法院允許聯邦政府對這種外國囚犯,在他們服完刑期之後,可以再羈押6個月,如果他們的母國拒絕接受這些被驅逐出境的外國罪犯,不管他們曾做過什麼事,便須將他們釋放。
在2012年8月「福斯新聞」曾報導,「在這些外國囚犯出獄之後,數以千計來自中國、古巴、越南和巴基斯坦的外國囚犯仍留在美國,直到他們再犯罪,但由於他們的本國拒絕接受他們遣返回去,美國一直沒有辦法趕走他們。」
在這些外國人犯罪服刑後仍然留在美國的案件中,包括三件是令人髮指的犯罪,都是謀殺案,這些罪犯在被遣返時,他們的母國拒絕接受他們回去。據統計,目前有超過50,000名外國刑事罪犯滯留美國,美國沒有辦法遣返他們回去不願接受他們的母國。國會眾議員泰德. 波(Ted Poe)曾提出一項法案,要求聯邦政府對不接受遣返其本國罪犯的國家,美國可以拒絕發給簽證,以迫使她們接回在美國犯罪並服完刑期的該等國家的國民。
根據國會紀錄,泰德. 波於2011年提出這項名為「2011年驅逐外國罪犯法案」(Deport Convicted Foreign Criminals Act of 2011),它要求國土安全部每年提出四次報告,說明每個國家拒絕接回被美國驅逐出境罪犯或拖延接受的紀錄。這項法案准許聯邦政府拒絕發給該等國家國民簽證,包括學生、旅遊及商業簽證。「福斯新聞」報導,「這項法案行不通,它被旅遊業、聯邦政府和國會民主黨議員所反對,未能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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