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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告要利用「無罪推定」、「舉證責任」



美國刑法有兩個理論對刑案的被告是非常有利的,一個是「無罪推定論」,即在被告自己認罪或被陪審團裁定有罪之前,他們都是假定是清白的。以前經常認為被警察逮捕的人就是「兇手」,而在美國被逮捕的人是「嫌疑犯」不是「兇手」。

法學院的教授一再強調被定罪的人才叫「兇手」;如果沒有被定罪,只是被逮捕的人叫做「嫌疑犯」。

另一個理論是「舉證的責任」,誰拿出證據責任就歸誰。對於刑事案件,舉證的責任在於檢察官,檢察官必須拿出證據,且標準非常高,要「超越合理的懷疑」,肯定是這個人的情況下才能定罪。

因而,在美國刑事案件處理過程中,刑事律師往往不將被告放在證人席上,只集中攻擊檢察的證據及警察采證方面的失誤。

二十多年前,筆者受理首宗嫌涉到蓄意謀殺罪的案件。一個中國南京張姓商人與他在美國洛杉磯的同鄉一起合夥做生意,在洛杉磯的合夥人負責將柴油機、發電機賣到美國市場,中國的張先生因為不懂英文,所以只負責供貨,前兩年兩個人生意合作得不錯,也賺了不少錢。

後來在洛杉磯的合夥人覺得是他將產品推進了Home Depot等很多美國當地商家和市場,在中國一臺機器生產的成本不到150美金,他可以在美國賣到900多美金,他應該多分一些錢,結果雙方產生了矛盾和糾紛。

張先生特別來洛杉磯找到合夥人,表示已經提供了很多的貨卻一直沒有收到貨款,而這個合夥人說貨現在他手上,就是不給錢,張先生很生氣喝了酒,晚上提了幾瓶啤酒到合夥人的公司倉庫想找他再談判。

當時,公司已經下班,只有一個助理在,看到張先生是老板的合夥人,就讓他進到了倉庫。張先生和他的合夥人還是互不相讓,張先生一氣之下把隨身帶的酒瓶打破拿起碎片就放在合夥人的脖子上問到底給不給錢,這個人說沒有錢,還嗆聲說可以去告他,張先生聽了特別生氣一下子刮破了他的脖子。

發生沖突後警察來了,看到張先生的合夥人脖子在流血,就問了受害人情況,但這個合夥人的英文也不是很好,找了當時在場的助理幫他翻譯,說張先生打破酒瓶要割他脖子。同樣,警察也問了當事人情況,張先生說他當時喝醉了,拿起酒瓶只是想嚇唬一下,但他的合夥人跟他推推扯扯,自己割傷了脖子。

這樣便形成了兩個版本的口供,當時警察沒有找警察局的翻譯,現場也沒有會講中文的警察,只是找了受害人的助理給雙方做了翻譯,後來我們的當事人張先生被指控蓄意謀殺。

筆者做記者的時候因為經常跑法院新聞而結識洛杉磯一些重量級刑事律師,其中一位名叫馬克.格拉古斯的律師,曾代理歌星邁可.傑克遜猥褻兒童罪等名案,馬上找他作為合作律師。他一開始就問當事人有沒有錢, 他說「有錢他就沒罪,沒錢他肯定有罪」。

當時聽了不可思議,這麽優秀的律師開口不是問當事人有沒有錯,而是問有沒有錢。後來這個案子打了兩年多,當事人花了20多萬,他在公司助理的中文翻譯上大作文章,居然將此案打到了加州最高法院,將張先生自首認罪的口供全部排除,並透過一些技術的問題,使整個案子的指控被撤銷。

錢不是萬能,但可以說錢是「千能」,沒有錢就不能保釋、不能找私家偵探、不能找專家、不能找好律師。很多新移民不懂得刑法,不知道什麽時候該花錢,花了冤枉錢,希望通過這一系列內容,刑事程序的解釋,案例的分析,使大家對美國得刑法有更深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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