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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洪說法」刑法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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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過堂程序的註意事項
有些人覺得自己懂法律和英文,不需要律師幫忙,又或者覺得律師不如自己聰明,所以常常看到很多笑話。例如一位來自上海的女子擅自闖入特朗普莊園,被警察逮捕,她帶著的電子產品里有很多病毒,還以為是中國派的特務,其實她是糊塗闖進了莊園。
法官沒有起訴她是間諜,而是起訴她非法侵入,去到不該去的地方。警衛已經跟她說不能進入莊園,可是她卻說自己是被邀請的客人,這已經形成了欺騙。但是她以為自己是清白的,拼命地辯解但仍被判重罪而成為了一個笑話。
有時當事人不懂美國的法律,每個州的法律不同,刑法的標準不同,聯邦法和州法也不同,因此不請律師、自己辯護未必是明智的選擇。如果當事人沒有錢,請不起私人律師,法院會派公設律師,也許比普通的律師更好,因為他們每天處理很多刑事案件,知道如何排除證據、如何跟檢察官談判,當事人還可以有權要求翻譯。
所以,不要因為自己請不起律師就堅持自己辯護。輕罪案件,律師可以代表出庭;外國遊客可以委托律師出庭;外國人士也可以透過公證方式結案。
過堂時還有一個重要的程序,可以要求檢方提供檢方的資料,檢察官需要將警察報告及證人的資料等全部給辯護律師,但是律師不能將所有的資料給當事人,需要先過濾一下,將證人的名字、地址、電話等信息刪除,以防當事人會傷害證人。
當事人取得檢方資料後,不得與證人直接聯絡、收買或威脅證人,這樣會違反法官的命令,同時也會加多一項妨礙司法罪。
律師得到檢方資料後就會知道檢察官的證人和證據,法庭就像戰場,一個戰爭通過偵察兵和情報員就會知道對方的實力。同樣在刑事案件中,過堂對被告有利的是可以拿到檢方資料而不需要向對方暴露底牌,針對檢察官的證據做辯護,不需要牽涉對方沒有提到的部分。
例如,警察實行逮捕的理由有10項,但檢察官在報告中只寫了5項,律師就不需要擔心沒有寫進去的另外5項,可能檢察官認為這些證據不足,沒有起訴的理由,因此知道檢方的底牌很重要。
過堂後,辯護律師收到檢方的資料就要研究對方的證人和證據,看看有沒有辦法排除,如當事人提供給警察的口供和自白,及調查證人是否可信等。被告拿到資料要看當時的記錄是否準確,是否被誤會,自己的辯解和辯護的理由是什麽,辯護律師一定要跟當事人一起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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