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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洪說法」刑事篇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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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洪為聯邦法院、加州最高法院、上訴法院及高等法院出庭律師 |
鄧洪律師是洛杉磯警察局華人顧問委員會創會理事 |
拥有良師李昌鈺博士及十位美籍律师合夥人 |
鄧洪律師處理過數千宗刑事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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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辯護策略:了解刑事律師的角色
中國刑法與美國不同,加州的刑法與紐約州的也不同,何種行為會構成犯罪行為,在刑罰上都有很大的不同。許多新移民來美後,看了電影,自以為就懂得了刑法,其實,律師公會每年都要求律師上課,目的就是讓在職的律師學習新的法例。
刑事案中,最常遇到誤區,就是當事不明白刑事律師的角色,表面上看,律師是花錢請的,當然要聽客戶的意見,但是客戶往往是頭一次與刑事律師打交道,刑事律師除要聽客戶外,還必須遵守律師公會所規定的職業操守。
很多當事人希望律師聽自己的故事,也許當事人真的犯了錯,律師聽後會很為難。一方面,為了保護當事人律師會全力辯護;另一方面律師也是法院的官員,既然當事人已向律師承認犯罪事實,律師在法庭上不能硬說客戶沒有犯錯,律師是有職業操守的,如果這樣做,執照會被撤銷。
避免律師職業操守犯規,又給客戶最佳的辯護服務,有經驗的律師通常會跟當事人說先不要講自己的故事,律師會先告知當事人面臨罪名的組成成份,檢言需要證實哪些證據,接著,律師會解釋辯護理由,當事人聽完後會再作考慮,當事人也明白向律師陳述哪一些東西。
很多當事人不懂法律,只是陳述事實,講錯話收不回去,律師不能在庭上明知證人撒謊還允許證人作證,律師要在當事人陳述前就要解釋法規和辯護理由,解釋檢方檢罪以及證據的優勢及劣勢。
刑事案件的當事人應該明白,舉證的責任在檢察官,檢察官必須拿出足夠的證據向陪審團證實被告是有罪的,撤訴往往不是因為被告是清白的,而是檢察官沒法提供足夠的證據證實被告有罪。
過堂時律師拿到警察報告,研究報告很重要,律師會主攻檢方證人可信度以及證據收集出現的問題,根據警察報內容,律師斟酌是否可以排除檢察官的證據。
警察會宣誓報告內容屬實,但是警察報告很類似,律師會抓住漏洞質疑警察偷懶,刑事案件如果要打陪審團,定罪率會在80%以上,警察會自圓其說,法官和陪審員也會認為警察是專業,不會故意害人。
刑事案件中被告往往處於劣勢,想證明清白或在與檢察官進行認罪協商,要在警察報告上找自相矛盾的內容。進入庭審過程,當事人有權利獲取警方證據,並可能發現錯誤。
被告有最後的決定權,是否認罪協商還是打陪審團,90%以上的案件都是辯護律師跟檢察官談判,進行認罪協商;10%的案件會打陪審團。對於華人來說,96%以上的案件都是認罪協商,因為如果坐牢,移民局官員就會找到牢里。若無法承受風險,與檢察官達成認罪協議,就要講籌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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