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dnesday, May 08,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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紐森簽法案 保障墮胎提供者免除民事責任

全美爆發示威潮,挺墮胎反墮胎遊行互嗆。


(編譯葉心嵐/綜合二十六日電)加州州長紐森(Gavin Newsom)簽署法案,為加州墮胎提供者提供立即保護,在照護禁止或限制墮胎程序的他州患者時,免除民事責任。

《洛杉磯時報》報導,眾院法案AB 1666是由州眾議員鮑爾卡罕(Rebecca Bauer-Kahan)提出,將保護加州墮胎提供者及患者,不因在反墮胎州提起的訴訟承擔民事責任。在美國最高法院推翻《羅訴韋德》(Roe vs. Wade)判決後,此法案進一步鞏固加州的「希望燈塔」地位。

紐森表示,此法案將阻擋准許私人對墮胎提供者及患者提起訴訟的共和黨州。德州去年通過法案,准許個別公民對「協助或教唆」懷孕6周後墮胎的任何人提告。

「我們不會以任何方式塑造或構成、支持、賦權、調查、資助任何這類活動或力量」,紐森說。他補充說除了此新法案外,還有數十項法案為在加州尋求或提供墮胎的民種提供「真正的庇護所」。

加州已經準備多月時間,為來自禁止墮胎州的數萬人提供可能的墮胎服務。有些州是1973年以來首次恢復墮胎禁令。多項法案和預算提案正在路上,提撥數百萬美元為沒有保險者提供墮胎服務,增加服務提供者的數目,協助患者支付旅行費用。

支持生育衛生與墮胎權的研究組織Guttmacher Institute表示,在指標性判決遭推翻後,全美將有26州禁止所有(或幾乎所有)墮胎程序。

加州大學洛杉磯分校(UCLA)生育衛生、法律與政策中心本月發表研究報告,估計每年將有8000至1萬6000人來到加州接受墮胎照護。根據報告,光是洛杉磯縣就多達9400人來自禁止墮胎州。

加州法律授予生育年齡的任何人「選擇扶養孩子或選擇與取得墮胎的基本權」。這些人包括未成年人,根據州法,可以在不告知父母的情況下同意墮胎。

加州法律准許女性在醫師確認「在不採用非常醫療措施下,胎兒有合理機會在子宮外持續存活」前,或為了「保護女性生命或健康」必須執行程序時可以墮胎。

州法並未明文規定懷孕的胎兒存活確切時間點,而是讓醫師依據「善意醫療判斷」做決定。在大部分情況下,醫師考量懷孕24周是胎兒存活的時間點。

加州檢察長邦塔(Rob Bonta)表示,加州會確保患者獲得需要的生育照護,不管居住地在哪裡。

「你有權在這裡墮胎」,邦塔說。「在胎兒有機會存活前你有權墮胎,不需要任何理由。你有權在胎兒有機會存活後,為了保護你的生命或健康而墮胎。你有權取得墮胎,不必父母同意。我不會退縮捍衛這些權利,維護我們診所的服務和安全。因為在加州,我們拒絕讓時間倒退,讓積極的意識形態控制你的身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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