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爾多斯十四日電)2017年12月4日、12日,內蒙古鄂爾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羅某某侮辱成吉思汗掛像案開庭審理。羅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
2017年5月20日,被告人羅某某在銀川市濱河新區音樂文化廣場「錫林浩特」蒙古包內踩踏侮辱成吉思汗掛像,並拍攝視頻於當晚發佈到「快手」網絡平台,後該視頻在微信群和朋友圈內大量轉發,引起廣大群眾強烈不滿,部分群眾到公安機關報案,要求嚴懲涉事人員。該視頻的傳播和轉發給我市的社會政治穩定造成了極其惡劣的影響。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羅某某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之規定,證據確實、充分,事實清楚,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通過庭審、舉證、質證,結合案件犯罪事實、情節、社會危害程度,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被告人羅某某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並在庭審過程中就其所犯罪行對社會造成的危害和影響表示歉意。
至此,鄂爾多斯市公安機關偵辦的製作傳播侮辱成吉思汗掛像視頻案告以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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