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報導)香港學運領袖黃之鋒、羅冠聰及周永康在2014年9月雨傘運動前夕,因發起佔領公民廣場行動,而被裁定觸犯非法集結等罪,原被判處社會服務及緩刑,但去年遭上訴庭改判入獄,3人已提出上訴,香港終審法院今天審理,法院中午宣判將案件延後,3人獲准繼續保釋。
代表羅冠聰的資深大律師彭耀鴻指出,法庭案例對「非法集結」有一個判刑規律,只有兩宗涉及暴動的案件判處監禁,但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指出,上訴庭的作用是要制訂判刑指引;如果上訴庭決定由這刻開始,需要就涉及暴力的「非法集結」案件有更嚴厲判刑,實際上並無問題。另外,非常任法官賀輔明指出,上訴庭提出日後公民抗命時要象徽性犯法,應該更小心和仔細,不能夠涉及暴力,這類指引是無可厚非。
法院今天於上午10時開庭,記者席及公眾席分別設有52及64個座位。記者席分別於庭內設有17個座位,以及在記者室內設35個座位,另外公眾席設24個座位,另安排庭外設40個公眾座位。去年8月,香港上訴法官以《公安條例》第18條非法集結罪名,指稱黃之鋒等3人在示威時漠視法紀,屬嚴重暴力,因此認為適合的量刑基準是黃之鋒應入獄8個月、羅冠聰10個月、周永康8個月。因黃、羅已完成社服令可扣減1至2個月刑期,最終黃被判入獄6個月、羅8個月、周7個月。
另外,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學聯前副秘書長岑敖暉等16人,因雨傘運動期間拒絕遵從禁制令離開旺角佔領區,稍早已被裁定藐視法庭罪成,明天可望宣判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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