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二十日電)上海海事法院4月19日依法扣押三井株式會社船舶,一起延宕20年的訴訟案件重新進入公眾視野。上海海事法院官方網站4月19日晚發佈消息,1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海事法院(簡稱上海海事法院)為執行生效判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的有關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浙江嵊泗馬跡山港對被執行人商船三井株式會社的船舶「BAOSTEEL EMOTION」輪實施扣押。
1988年12月30日,原告陳震、陳春等為與被告日本海運株式會社(現為商船三井株式會社)定期租船合同欠款及侵權賠償糾紛一案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訴訟,追索「順豐」輪、「新太平」輪船舶租金及經濟損失。上海海事法院對該案進行了公開審理,2007年12月7日,依法作出判決,被告商船三井株式會社支付及賠償原告陳震、陳春「順豐」輪和「新太平」輪租金、營運損失、船舶損失及孳息2,916,477,260.80日元(1美元約合102.4日元)。2010年8月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2010年12月2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駁回被告的再審申請。
上述案件是一起涉外商事案件,該案判決生效後,原告方依據法律規定,向上海海事法院提出強制執行申請,要求被告履行判決確定的支付和賠償義務,依法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上海海事法院於2011年12月28日依法向被執行人商船三井株式會社發出《執行通知書》。期間,雙方當事人曾多次進行和解協商未果。為此,上海海事法院依法對被執行人所有的「BAOSTEEL EMOTION」輪予以扣押。如商船三井株式會社仍拒不履行義務,法院將依法處理被扣押的船舶。
另據騰訊微博認證賬號「童增」(中國民間保釣聯合會會長,中國民間對日索賠聯合會會長)19日21時45分發佈消息稱:「剛才中威集團繼承人陳平先生來電,上海海事法院已正式通知律師,今天正式將三井一條28萬噸的輪船扣押,作為賠償中威在二戰期間遭受的財產損失,日三井敗訴後聘請的中國律師以各種理由拖延至今。這是中國民間對日索賠第一起勝訴案例,索賠金額約兩億元人民幣左右(1美元約合6.2元人民幣)。」
抗戰期間,兩艘中國輪船神秘消失
這起案件肇始於上世紀三十年代,當時的「中國船王」陳順通將兩艘輪船借給一家日本公司,輪船在日本侵華戰爭期間神秘消失。此後,陳家三代人相繼在日本東京、中國上海提起訴訟。終於,他們在2007年的初冬獲得勝訴。
陳順通1895年出生於浙江寧波,14歲來到上海闖蕩。1930年,陳順通成立中威輪船公司。陳先後從英國、澳大利亞等國購進「新太平」、「順豐」等輪船,其中「順豐」號當時為中國最大的貨輪。中威公司船隻總噸位達到2萬噸,陳順通成為赫赫有名的「中國船王」。
1936年6月、10月,日本大同海運株式會社與中國中威輪船公司在上海相繼簽訂合同,租用中威公司6,000餘噸的「順豐」和5,000餘噸的「新太平」兩艘輪船12個月。次年,日本大同海運株式會社的租船合同已經期滿,「順豐」與「新太平」兩輪卻下落不明。受此影響,以及日本全面發動侵華戰爭等因素,中威公司的海運業務全面停止。1939年春,陳順通赴日本找到大同海運株式會社,要求對方給予解釋。
1940年9月,大同海運株式會社給中威公司復函,稱兩艘輪船於1937年8月被日本海軍在海上「依法捕獲」,日本政府在取得兩輪的所有權後,又將兩輪返租於大同海運株式會社,大同海運株式會社因此還一直向日本政府交納租金。
事實上,早在1938年12月,「新太平」號就已在大同海運株式會社的營運中,在日本北海道觸礁沉沒。抗戰勝利後的1947年,陳順通通過戰勝國方面渠道獲知,兩艘輪船都在戰爭中沉沒,除1938年沉沒的「新太平」號,「順豐」號也於1944年12月在南中國海觸雷沉沒。此後,陳順通一病不起,1949年11月在上海病逝。逝世前,陳順通立下遺囑,責成其長子陳洽群繼續向日方索賠。
20年的「跨世紀審判」
因為年代久遠、文書材料浩繁,訴訟期間又發生若干橫生枝節的事件,從原告提起訴訟到法院作出一審判決竟長達20年。
審判過程中,共有5次開庭庭審:1991年8月15日,中威船案第一次開庭。被告要求原告律師迴避,被法院駁回。第一庭審後不到一年,1992年4月,陳洽群病逝前立下遺囑,責成其長子陳震、次子陳春秉承陳順通、陳洽群兩代人的遺願,繼續進行訴訟。
1995年1月10日、5月15日,中威船案進行第二次、第三次開庭。1996年5月20日,中威船案第四次開庭,歷時9天審理結束。在此期間,陳氏家族內部就陳順通遺囑真偽進行了另外一場訴訟,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最終判定陳順通遺囑為真實有效。由此,陳洽群及陳震、陳春兄弟訴訟當事人的身份得以再次確認。但是,案件的審理又拖延了7年之久。 2003年11月25日,上海海事法院第五次開庭審理中威船案。法院通知原告中威輪船公司業主繼承人陳洽群之子陳春、陳震做為自然人原告參加訴訟,通知奈維克斯海運株式會社繼承人日本商船三井株式會社作為被告參加訴訟。
「船王」第三代終見勝訴。2007年12月7日,法院一審判決被告日本商船三井株式會社賠償中方原告日幣19億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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