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二十四日電)台北市大理幼稚園少東余俊寬,提告遭騙婚詐財,指11年前,與曾讀過該幼稚園紀姓女童的母親談妥,待女童長大就許配給他,他為此支付女童學雜費等開銷長達9年,另每次借數千至數萬元不等給紀母,不料女童長大竟嫁他人,但台北地檢署認定,此種類似指腹為婚的未來婚約,嚴重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全案純屬民事糾紛,不涉詐欺而不起訴。
據了解,余男曾赴日本求學,返國後在父親開設的大理幼稚園工作,生性羞澀的他每天忙於工作,沒交女朋友,紀母則是兩個小孩一男一女都陸續讀該幼稚園,因接送小孩而接觸余男,雙方逐漸熟識,據余男提告,就在2002年,紀母向當年32歲的他,提出未來婚約。
余男指控,紀母提議要將當時八歲讀小二的女兒許配給他,他信以為真,一直在等待,且陸續借錢給紀母,每次約數千至數萬元不等,還幫女童支付就學的學雜費、日常生活費用,沒想到前年、女童長大成人約十七歲,他透過對方的臉書,才驚覺亭亭玉立的紀女竟然結婚了,但新郎不是他,余男認為紀女與她母親聯手欺騙,向台北地檢署遞狀,控告詐欺。
檢察官收案後,仔細看了余男的告訴狀,覺得不可思議,都什麼年代了,竟然還有類似古代指腹為婚的未來婚約,認定雙方就算都同意且真的有此約定,該契約仍嚴重違反公序良俗,應屬無效,女童長大後也不受這份契約束縛,並無詐欺可言。
另外,余男雖然提到該份契約是在2006年10月簽立,但檢察官仔細詳查後,發現契約上所簽立的日期卻是在2012年3月26日,且契約上還寫「因本人(即紀姓女童母親)不諳文字,以上所有內容皆請余○○先生書寫後,經本人確認後簽名並按指紋」,可見該契約內容,是余男撰寫後讓紀母簽字,因此所謂女童婚配一事,是否為紀母的真正心意,也難以證明。
檢察官還發現,余男所提供10年前與這對母女前往淡水一遊的照片,發現照片上余男與紀母舉止親暱,每次借錢的對象又都是紀母,且不管余男是借錢給紀母或是資助女童的學雜費,也都是余男自由意志決定,並非陷於錯誤而支付,縱使紀母或是紀女與余男有金錢上的借貸關係,也屬於民事債務的糾葛,與《刑法》詐欺罪無關,處分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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