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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界分析/依憲法對岸非外國 難辦外患罪


(台北二十二日電)調查局昨請高檢署偵辦張顯耀案卻被拒絕,一位曾偵辦外患案的不具名檢察官昨明白指出,調查局想以《刑法》外患罪章中最重可處無期徒刑的「通敵罪」偵辦張顯耀,但該罪中的「敵」是指「外國政府」,而據我國《憲法》,中國屬於中華民國,不是外國,要拿該罪辦張很難成立。另名檢察官也說:「若馬總統認同中國是外國政府,我會很佩服他,否則調查局不該刻意拉高案件層級,傷了兩岸關係。」

洩密最多判七年

一位台中高分檢檢察官表示,外患罪章中僅「間諜罪」與「通敵罪」屬於二審高檢署專屬管轄,但間諜罪是要處罰洩漏國防機密,張顯耀不是軍人,任職的陸委會、海基會負責經貿事務,都與「國防秘密」無關,且兩會處理的「兩岸事務」也非「外國政府的事務」,所以張顯耀的外患罪很難成立。

律師林志忠認為,張顯耀若涉及洩密,僅能追究《刑法》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處三年以下徒刑,或《國家機密保護法》洩漏已核定的國家機密罪,可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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