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報導)自稱美國大學畢業、擔任控股公司負責人,且與藝人林依晨交往過的男子鄭家堯,被控在4年前與外籍友人未成年女兒發生性關係,一審將他判刑2年8月。
高院認定鄭家堯在少女未滿14歲就和她發生性行為,加重罪數與刑度將他改重判7年6月。全案可上訴。
被害少女父親聆判後批評,鄭家堯犯後完全沒有任何歉意,但對於二審判決結果,他認為比一審「傑出」;鄭男則委由律師發表聲明表示,高院在毫無積極證據下,僅憑告訴人的口頭陳述,就認定雙方有合意的性行為發生,被告與律師都深感遺憾。
49歲鄭家堯被控2013年因單車運動結識被害少女的父親,隔年鄭被控趁著教少女功課、獨處時,多次猥褻性侵,鄭還開車載少女至礁溪遊玩3天2夜,2人在下榻飯店性交,返途又在車內要求少女口交。
鄭家堯否認犯行,表示少女父親多次向他借錢,當他要催討金錢,對方立刻拿出女兒當作擋箭牌,去礁溪遊玩是少女家人臨時取消行程,才會由他和少女同住一間房間,但他並沒有和少女發生性關係。
一審認為少女能清楚敘述雙方發生性行為過程,還能明確描述鄭的下體特徵,經檢方偵查時當庭勘驗屬實,少女如不是貼身接觸,無從得知鄭的隱私,佐以其他證據認定他犯行明確,將他判刑2年8月。
案經上訴後,高院審理後不採信鄭的辯詞,且法官發現鄭最初與少女性交時她才13歲,並考量鄭男犯後未與少女父親達成和解,且沒有表達悔悟之意,將他改判7年6月。
民事部分,被害少女父親鄭男提告求償500萬元,去年士林地院判決鄭家堯須賠償少女及其父母共90萬元,案經上訴後,高院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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