害食道潰爛暴瘦 竟辯:我是幫她
(台北十七日電)新北市男子張振泰去年2月凌晨,強灌同居江姓女友半罐「通樂」,江女不僅破相,上消化道更被強鹼腐蝕潰爛,雖多次手術重建食道,仍因嚴重營養不良,去年9月死於肺炎併發症。張男稱後悔但瞎掰不知喝通樂會死人,台灣高等法院昨依殺人罪加重改判他15年徒刑,仍可上訴。
在押的張男昨被押解出庭聆判,得知刑度加重1年後神情驚訝,並宣稱會上訴。江女家屬昨聯繫不上,但家屬先前出庭曾說,江女直到死前連想喝東西都沒辦法,「她死得這麼慘,請法官大人還她清白!」
判決指張振泰(43歲)去年2月8日凌晨,酒後以身體壓住想分手的江女,把用來清水管、馬桶的通樂強灌到江女嘴巴,江女痛得打滾哀號,張男竟叫江女自己搭計程車就醫。
江女因上消化道潰爛被迫切除,僅能做小腸造口,靠流質食物維生,因嚴重營養不良,暴瘦剩39公斤,去年八月做完食道重建手術,一度可用嘴吃流質食物,但隔月卻不幸死於肺炎併發症。
張男原辯稱「是女友說不想活了才幫她」,還說自己僅國小畢業,「不知通樂跟硫酸、鹽酸一樣,以為灌進嘴巴只會受傷」,一審法官痛斥他擔任泥水工,怎不知通樂危險性,依殺人罪判他14年。
張男上訴仍辯稱,江女死因與通樂無關。高院開庭時,公訴檢察官怒駁張男,指江女痛苦逾半年而死,「看了都覺得毛骨悚然」,請求合議庭依殺人罪論處,「最重可判死刑」。張男才下跪向江女家屬磕頭說:「我錯了!」但家屬不接受。
高院合議庭昨認為,張男雖認錯,但仍有卸責之詞,考量他幫江女叫計程車就醫,仍有良心,無判死刑或無期徒刑必要,但改判他15年,這是單一罪名有期徒刑最高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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