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5千噸強酸水 環局拖70天才採樣
(台北二十一日電)日月光五千噸毒廢水偷排後勁溪一案,檢方年初依最重可判刑五年的流放毒物等罪,起訴日月光K7廠處長蘇炳碩等五人,但一審認定高市環保局所採銅鎳超標的溪中底泥、魚檢體,是案發七十幾天後蒐證,無法構成流放毒物致生公共危險的因果關係,僅依《廢棄物清理法》論罪,且考量被告有四人「一時失慮」又無前科,雖各判刑年餘又均予緩刑,但併罰日月光該法最重的三百萬元罰金,另一人則判無罪。
地球公民基金會主任蔡卉荀昨痛批判決「不符社會正義」,指日月光是污染後勁溪累犯,近三年來被罰二十五件,更誤導稽查,「若非上層授意,下層員工豈敢明目張膽?該案卻僅辦到廠長層級,又給緩刑,形同沒人為罪行負責!」而三百萬罰金與日月光兩千億年營收不符比例,立院應修法提高罰款與刑責。
檢方不服誓言上訴
雄檢不服,認為蘇等人始終否認犯罪,不宜緩刑,一定上訴。高市環保局長陳金德昨說:「無法理解為何判被告緩刑。」認為被告全判緩刑,對大廠的污染將無法嚇阻。日月光、高雄市長陳菊則均稱「尊重司法」。
去年十月一日上午九時,日月光高雄K7廠進行更換鹽酸儲桶管線止漏墊片工程,因疏失,竟讓二點四噸鹽酸流入廢水系統,持續七個半小時排入後勁溪,共排入強酸廢水逾五千噸。檢方查不到董事長張虔生知情,僅起訴未依規定停工,只不斷投入液鹼中和水質的K7廠處長蘇炳碩、廢水組主任蔡奇勳及三名工程師。
檢方根據高市環保局去年十二月對後勁溪底泥、魚體檢測,含銅、鎳超標,認為蘇等人,涉《刑法》流放毒物罪、《廢清法》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罪,但合議庭認為,採樣距事發逾七十天,且上游還有其他電鍍廠可能排放廢水,而環保局計算日月光共排銅、鎳達十四、二十四點一公斤,是以全日排量來算,與實情不同。
合議庭認為,底泥與魚體遭污染無法排除是後勁溪其他業者所為,檢方的舉證,無法構成流放毒物致生公共危險的因果關係,僅依《廢棄物清理法》論罪。判決指出,蘇等四被告只想避免停工造成公司損失,未考慮污染問題,但四人都無前科,「一時失慮,誤觸刑章」因此給予緩刑,另名遭起訴的何姓工程師因未負責當天K7廠務,判無罪。日月光則須以同法、處最重罰金三百萬元,「作為日後類似公害案件之借鏡」。
高市環保局表示,去年十月一日稽查發現日月光涉排有毒廢水,即頻繁入廠稽查,了解廢水管線排放,去年十二月九日確認後開罰,隔天就到排放口及上下游採樣,過程並未拖延,合乎常規。至於判決指「底泥與魚體遭污染無法排除是其他業者所為」,市府官員反駁:「那就算是十月初就採樣,也不能成有力證據!」
高市議員蕭永達說,全案從頭到尾都在禮遇日月光,案子慢慢辦、一路放水。
律師詹順貴則認為此案無法苛責法院,因為「環保局根本演很大,十月一日發現排放污水,拖到十二月才開記者會,檢方介入蒐證後已延遲,若我是法官也判不下去。」 企業、政府、司法都失職
將修法最重判無期
對於外界批評輕判,高雄地院昨表示,日月光此案只是偶發事件,判罰三百萬元已是法定最高金額。環保署表示,目前立院欲修的《水污法》版本甚多,但對污染致人於死,將修正為污染行為人最重可判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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