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二十四日電 )24日,湖南長沙市雨花區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陳永森公交車放火案,並當庭宣判:被告人陳永森犯放火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 經審理查明,2014年7月6日,被告人陳永森因生活、戀愛等事不如意和找工作受挫,且受2014年7月5日杭州公交車縱火案影響,遂產生到長沙實施縱火以報復社會的意圖。7月10日,從杭州乘車來長的被告人陳永森在當地一超市購得「六神」花露水、綠茶等物品,並將3瓶花露水灌裝於綠茶空塑料瓶內。 7月11日5時15分許,被告人陳永森攜帶裝有上述物品的背包,在長沙火車站登上開往長沙汽車南站的1輛7路公交車。當車行至長沙雨花區韶山路曹家坡路段時,被告人陳永森將塑料瓶內花露水傾倒於車廂後點燃,致使車內30餘名乘客慌亂下車,其中兩人在擁擠下車時摔、擦傷(均為輕微傷),該車駕駛員隨即用滅火器將火撲滅。 案發後,被告人陳永森在明知其他乘客已報警的情況下仍留在現場,並向警方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 法院認為,被告人陳永森為洩私憤,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實施放火行為,危害公共安全,但未造成嚴重後果,其行為構成放火罪,應予處罰。被告人陳永森案發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視為自動投案,可認定為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前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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