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十九日電)性侵殺人滅口竟判免死!新北市許姓男子三年前被同居女友的十八歲女兒指控,五年內性侵她五百一十七次,許男央求撤告被拒,用鋼線絞死少女布置成自縊,一、二審都依殺人罪判死刑,但性侵逾五百次方面則因少女已死,檢方舉證不足,許男無罪定讞。更一審昨再以許男曾將少女視為親生骨肉、撫育十餘年,且少女心軟想過撤告,兩人情同父女,許男並非無教化可能,改判無期徒刑免死。
少女父親昨得知結果後憤恨說:「難道說你曾經對她好,就可以殺死她?我絕對不接受!」兒童權益促進協會理事長王薇君抨擊:「真的很扯!法官根本是用文字幫兇手脫罪!到底怎樣才叫做泯滅人性?要剁成肉醬嗎?」白玫瑰社會關懷協會理事長梁毓芳也批:「若真將少女視如己出,怎麼下得了手?事實就是他殺了少女,法官不應輕判!」
絞死後布置成上吊
許男(五十八歲,在押)原在新北市開設鵝肉店,十三年前與少女母親同居,涉從二○○六年起性侵當年才十三歲的少女,二○一○年母親因故上吊身亡,隔年少女傳簡訊向生父傾訴:「我被啊北(指許男)欺負」,指許男每周性侵她二次、長達五年,生父陪同報案,並將她帶回家。少女還指控,母親自殺是因得知她遭性侵,她與生父都懷疑,死因與許男有關,但此部分檢警查無實據結案。
許男被控性侵後,屢求少女撤告被拒,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他趁少女父親出門上班,二度強行闖進頂樓加蓋的少女住家,踹門進入少女房間將她掐昏,再以平日捉果子狸用的機車煞車鋼線,絞死少女,又把鋼線一端綁在床柱,讓少女靠坐床沿地板,狀似自縊身亡。
求撤告不成下毒手
但檢警蒐證發現事有蹊蹺,九天後逮捕許男聲押獲准。許男狡辯,少女不撤告,他找少女談判「一時用力過猛,失手殺人」,否認故布疑陣,還宣稱:「很後悔、很想她。」檢方認定,許男從二○○六年到二○一一年九月十四日「前」,共性侵少女五百一十七次,又預謀殺人滅口,依強制性交、殺人等罪起訴。
一、二審都指,許男將少女當成獵到的果子狸狠心殺害,心性兇殘、泯滅人性,依殺人罪判死刑;性侵部分,一審以一罪一罰累計判他兩千四百九十六年十個月徒刑。二審卻認為,少女指述空泛且檢方證據不足判無罪,因檢方未就此部分上訴而定讞。
稱仍有教化的可能
但二審另發現,警方曾在許家查扣含有兩人體液的衛生紙團,改認定許男曾在二○一一年九月十四日性侵少女一次,依一次強制性交罪將許男判刑三年十月。
全案上訴三審後,最高法院批判死理由草率,未詳查許男殺人手段是否符合《兩公約》所定「情節最嚴重之罪」,今年二月將許男殺人罪發回更審,另指檢方起訴許男性侵期間,是二○一一年九月十四日「前」,代表不含這一天,二審對這一天性侵有罪的判決,超過檢方起訴範圍而屬無效裁判,直接撤銷。
更一審審理後,考量許男與少女母親同居期間,曾將少女視為親生女兒照顧十餘年,連提款卡都交她自行提領使用,且許男哭求撤告時,少女心軟想過撤告,因生父阻止才作罷,顯見兩人已情同父女,而許男雖惡性重大,但未以凌虐等手段殺人,未達罪無可逭(音同換),且多年前曾買屋欲送給少女,代表許男「有善與惡的兩面,非永無教化的可能」,不符《兩公約》情節最嚴重之罪,改判免死,全案可上訴。至於許男被控性侵少女一次的部分,須由檢方重啟偵辦補救。
「迎合避再遭發回」
網友昨一面倒抨擊這是「鬼島司法」,嘲諷:「我支持不判死,改用教化感動嫌犯,但請法官自己帶回家教。」也有痛批:「強姦五百一十七次叫當親生女兒照顧?法官你女兒要人照顧嗎?」律師葉恕宏指出,高院法官面對死刑案件被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時,難免迎合上意,改判無期徒刑,避免又遭二度發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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