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十九日電)許男被控性侵少女逾五百次竟判無罪,律師陳佑仲指出,被害少女死亡無法出庭指控,應是判無罪的主因,但過去實務上,曾有性侵被害人死亡後,法官改傳喚親友作證,根據親友從被害人處聽來的受害經過,作為判被告有罪的證據。
律師翁詩淳解釋,依《刑事訴訟法》規定,若被害人在審判期間死亡無法出庭,她在檢察官、警察偵訊時做的筆錄,都可做為判決證據;此外親友若曾聽過被害人轉述受害過程,只要親友願出庭作證,雖然親友轉述內容受限於二手傳播,有時會簡化或誇大,但並非全然不可信,法院仍會審酌。
檢未上訴挨批失職
過去就有引用親友證詞,成功判被告有罪的案例,例如一名罹患惡性腫瘤的男童,過世前告訴父親曾被蔡姓士兵性侵,男童從未出庭指控,但法官仍依男童父親證詞,判蔡男四年半徒刑。
至於本案許男被控性侵少女五百一十七次判無罪,檢方卻未提上訴,高檢署昨指,二審已判許男死刑,性侵部分上訴並無實益。中華民國兒童權益促進協會理事長王薇君痛批:「性侵一次與性侵五百次的惡性怎會一樣?檢方嚴重失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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