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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竟男性侵: 交往3年分手沒娶我


(新竹報導)遇到這種情形,你該怎麼辦?一名女子指控,她和前男友3年前交往時,當時2人愛得水深火熱,男方還承諾「以結婚前提交往」。不料交往3年後,雙方因故分手,女方竟告前男友對她指交性侵,但檢方認為理由太牽強,全案不起訴。

交往3年男友不娶,竟然就告人家性侵!這起案例發生在新竹市。一名女子指控,2010年9月時,她當時和前男友在租屋處時,對方一時「性」起,竟以手指伸入她下體,甚至還強壓在身上,自己無力反抗也曾喊救命,事後發現自己身體有瘀青。

男方承諾願以「以結婚前提交往」,雙方也交往了3年多,但在今年5月分手。女方一氣之下,竟打113婦幼專線,怒控前男友3年前對她性侵。根據《自由時報》報導,男方坦承確實和有指交,但當時雙方已是男女朋友,他並未強迫對方;且若是前女友認為是性侵,當時為何不報警,要等3年後才告?

男方質疑是前女友不甘分手,沒實現3年前的承諾娶她,才會挾怨報復;檢方問女方當時為何沒報案?她稱說當時不知該怎麼辦,且前男友說很喜自己,並且已結婚前提交往,才沒有提告,是後來社工要她提告。檢方認為當時雙方都互有好感,若女方認為受侵害,理應呼叫求救,但卻還繼續留宿,雙方還交往到今年5月,種種情況不服常理,因此予以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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