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六日電)44歲的廣西村民龐宗祥,被羈押六年多後無罪釋放。當他向法院申請256萬餘元的國家賠償時,法院卻給了他一份《不予賠償決定書》。 《不予賠償決定書》顯示,法院認為「在沒有證據表明有刑訊逼供的情況下,龐宗祥在公安偵查階段所作的有罪供述,誤導了司法機關。」因此,根據法律規定,不承擔賠償責任。 2007年8月,龐宗祥被捲入廣西北海系列搶劫致人死亡案件中,並被北海市公安局抓捕。此後,他兩次被北海中院以搶劫罪判處死緩,但均被廣西高院發回重審。 2013年11月19日,本案重審期間,北海市檢察院突然撤回起訴,並對龐宗祥取保候審。12月24日,北海市檢察院對龐宗祥作出不起訴決定, 2天後又對他解除取保候審強制措施。 龐宗祥的代理律師龐信祥表示,這意味著龐宗祥被宣告無罪了。 收到北海檢察院的不起訴決定書後,2014年1月,龐宗祥以重審無罪為由,請求北海中院在各大媒體上刊登道歉信,同時賠償256萬餘元。龐宗祥共被限制人身自由2298日,他要求的賠償數額囊括了按日計算的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身體康復及營養費用等。 龐信祥對澎湃新聞說,今年6月,北海中院曾舉行聽證會,主要圍繞是否賠償精神損失費及賠償多少的問題進行,不料法院最後竟做出不予賠償決定。 《不予賠償決定書》最後一頁。 《不予賠償決定書》顯示,北海中院認為,在聽證過程中,龐宗祥主張,在看守所沒被刑訊逼供就不認罪,被提出看守所到刑偵大隊訊問時被刑訊逼供就認罪。但該主張與他在北海市第二看守所第五次供述矛盾,那次供述中龐宗祥承認參與搶劫。這說明龐宗祥在沒有刑訊逼供的情況下,同樣做了有罪供述。「在沒有證據表明有刑訊逼供的情況下,龐宗祥在公安偵查階段所作的有罪供述,誤導了司法機關。」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十九條「公民自己故意作虛偽供述,或者偽造其他有罪證據被羈押或者被判處刑罰的」之規定,國家對龐宗祥不承擔賠償責任。 但龐宗祥向澎湃新聞表示,在北海市第二看守所第五次被訊問時,雖然未遭刑訊逼供,但受到了威脅。且他也沒有作有罪供述,這有當時的訊問錄像可以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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