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盛頓二十七日電)聯邦通信委員會(Feder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 FCC)26日投票決定,把寬頻互聯網作為一種公共事業來管理。這個決定是高速互聯網服務進入美國家庭的管理上的一個里程碑。
FCC主席湯姆·惠勒(Tom Wheeler)說,委員會在使用「工具箱中的所有工具來保護創新者和消費者」,同時也要確保互聯網作為「言論自由和民主原則基石」的作用。
新規則是以3票對2票通過的。投支持票者與投反對票者分來自兩個不同的黨派。新規旨在確保任何內容不被屏蔽,同時,互聯網也不會被分割出網絡及媒體公司可以付費使用的快速路,把慢速路留給其他人。這是網絡中立概念的核心原則。
解釋新規則時,民主黨人惠勒說,能夠接觸和使用互聯網「至關重要,因此不能由寬頻提供商制定規則」。
除了有線網絡,針對智能手機和平板電腦的移動數據服務也將受新規監管。周四的決議還包括保護消費者隱私的條款,和確保殘障者及偏遠地區都能使用互聯網的內容。
投票前,委員會的五名成員都發了言。共和黨人對規則提出了尖銳批評,指責它太寬泛、含糊、沒有必要。共和黨委員阿吉特·佩(Ajit Pai)說,新規意味着政府干預一個活躍、充滿競爭的市場,可能會打擊投資,削弱創新,最終傷害消費者。
「互聯網沒有出問題,」佩說,「沒有什麼問題需要解決。」
上網的自由 政府要管
新規的影響主要取決於細節內容;目前尚不得而知。這些規則至少要兩天後才會公布,至少兩個月後才會生效。很可能還會發生訴訟,對新規發起挑戰。
跟歐記健保一樣地,「網路中立」法規雖然已經通過,但是,300多頁的法規內容尚未對外公開。歐記健保的2000多頁內容,是在健保法開始實施之後,人們才陸續瞭解它是怎麼回事兒。 FCC此次在監管上邁出了一大步,根據《電信法》第二章,把高速互聯網服務定義為一種通信服務,而非信息服務。這條法律中的分類起源於電話公司時代,把電話服務歸類為公共服務。
但新規是對第二章的選擇性使用,一些條款被採納,一些則被規避。FCC不介入公司的定價決定和工程設計決定。惠勒在表決前極力為新規辯護,說這種定製式的監管方式絕不是老式的公共設施法規。「這是21世紀的法規,適用於21世紀的行業,」他說。
新規的反對者包括有線電視網和通信公司。他們說,對第二章的採用開啟了政府干預商業決策的大門,如果被執行,會降低投資積極性,導致價格提高,傷害消費者。
「今天,FCC邁出了有史以來最大的監管步伐,」國家有線電視和電信協會主席、布希總統時代FCC主席邁克爾·鮑威爾(Michael Powell)在一則聲明中說。「委員會為陳舊的電話監管模式注入了新生命,把它應用於歷史上最有活力,最自由,也最具創新的一個平台上。」
第二章模式的支持者包括許多大型互聯網公司、初創企業,以及公共利益團體。互聯網協會會長邁克爾·貝克曼(Michael Beckerman)在一份聲明中稱,FCC的表決為「我們努力創造強有力的、可執行的網絡中立性規則邁出了可喜的一步」,互聯網協會包括谷歌、Facebook,以及較小的網絡公司。
爭取未來的該活動負責人埃文·格里爾(Evan Greer)說,「這表明,互聯網已經改變了華盛頓能夠做什麼事情的規則。」
為了確保一個開放的互聯網,FCC用了一年的時間來制定規則,引來從基層民粹主義者到白宮的政治參與,這對制定管理法規來說異乎尋常。FCC收到了400萬份意見,大約有四分之一來自一個運動,運動是由「爭取未來」(Fight for the Future)等倡導性非盈利組織的。
絕大多數的意見支持公共通信企業類型的規則,正如委員會周四批准的那種。
在這個公開會議上,惠勒在講話中首先提到大量的公眾意見。他說,「我們聽了,我們從中學到了東西。」
去年11月,歐巴馬總統不同尋常地向FCC發出呼籲,敦促這個獨立的機構在網絡中立性上採取「儘可能最強有力的規則」。
參議員克魯茲:笨手笨腳 互聯網的歐巴馬健改
歐巴馬特別呼籲委員會把高速寬帶服務歸類為第二章的公用事業。他的理由是:「對於大多數美國人來說,互聯網已經成為日常交流和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國會中的共和黨人反應遲緩,最初還誤讀了公眾的情緒。德州參議員特德·克魯茲(Ted Cruz)曾把FCC的規則制定過程描述為的自由主義者笨手笨腳的動作,是「互聯網的歐巴馬醫改。」
今年一月,南達科他州共和黨參議員約翰·圖恩(John Thune)開始提交一個法規議案,支持網絡中立的原則,禁止付費優先車道以及封鎖或限制任何網頁內容的做法。但該法規也將禁止FCC為實現這些目標來制定規則。本周,共和黨人放棄了這些做法,因為支持的人太少,無法快速推動。
也是在周四的會議上,FCC批准了一條命令,事先禁止了各州限制市政府擴建寬帶互聯網服務的法律。該命令主要針對北卡羅來納州和田納西州的法律,但也為其他州建立了一個政策框架。據FCC統計,大約20個州有限制社區寬帶服務活動的法律。
FCC說,這些州的法律不公平地限制了市政部門與有線電視和電信寬帶服務提供商的競爭。這條命令必將會在法庭上受到挑戰。
FCC原本是沒有管轄網路服務公司的權限的,但是,他們把康卡斯特(Comcast)、威瑞森(Verizon)和AT&T等提供寬頻服務的公司,重新歸類為「電信服務(telecommunications service)業」,而不是「資訊服務(information service)業」,於是可以援引一條在1934年制訂的老電信法,來管理他們了。
學者:政府不該過度規範網路
史丹福經濟政策研究所的高級研究員歐文說:「這種法規對消費者有害無利,一方面提高產業對政壇人物的影響,一方面也扭曲價格,妨礙投資和創新。」
歐文在研究中指出,網路中立性的辯論集中在FCC 是否該重新把寬頻歸為聯邦電訊傳播法的公共事業,受更多的法規限制。
網路中立是指業者對於網路連線的資訊不能有利益差別,用戶與某網站連線的速度不該有快或慢的差別。
目前寬頻服務業並未被歸類為「公共載具」(common carriers)。公共載具受法律束縛,必須向所有人提供一樣的服務。
1934年制訂的通訊法賦予FCC莫大權力,規範電話為公共載具,不過FCC在2002年卻把寬頻業者歸為限制較少的「資訊服務」。
他寫道:「網路中立的支持者顯然主張,為更快或更高流量而多付錢應屬非法,儘管提高服務品質要付出更多成本。」
歐文在訪問中說,「支持網路中立的人,除希望政府防止壟斷,確保公平,對這個觀念恐怕並沒有清楚的認識。」
歐文指出,在網路中立的規定下,網路供應商不太可能在無法回收成本之下提升服務,「至少在表面上,所有用戶都因為網路中立性而得忍受不太高明而又不求改進的服務。」
現在一個月10美元左右的Netflix網路電影會費,完全免費觀賞的YouTube,上網打的免費國際電話,這些都屬「公平」或「合理」嗎?
現在只要與「電信」公司簽約,每次上網是免費的,以後會按次計費,或按時計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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