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六日電)一名警官23年前撿到來路不明子彈未處置,退休後把它當廢棄物丟棄,日前被台中地檢署依貪汙治罪條例起訴,面臨10年以上重刑!
台中市退休警官林財源(58歲),79年升任台中市警局刑警隊組長,81年間調任烏日分局擔任刑事組組長,報到當天在他個人的辦公室鐵櫃內,發現百餘顆各式子彈(部分不具殺傷力、部分已擊發剩彈殼、部分改造子彈),因同仁無人知道從何而來、何人所有,林員未辦理報繳銷毀,便宜行事,與其他雜物打包暫置於鐵櫃一角。
82年4月,林財源調任市警局內勤安檢課課員,他竟把子彈連同雜物一併帶回豐原區住處,直到101年,林員從市警局行政科股長之職退休,102年遷居東區東門里,在豐原區舊宅打包搬家,那包雜物連同警用大盤帽、名片、舊衣等,拿到社區樓下準備丟棄。
該包廢棄物連同該社區其他廢棄物,被拿到豐原區圓環東路某垃圾堆丟棄,被民眾翻攪發現大批子彈而報警,並從名片得知是林某所有。
台中地檢署認為,不論是警用子彈,或因案查扣之贓物,都屬公有公管之財物,林某無權占有(帶回家),也無權處置(當廢棄物丟棄),依槍砲彈藥條例及貪汙治罪條例起訴,從一重罪貪汙罪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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