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二十六日電)18歲青年潘某為了房產,向奶奶下毒。未遂後,被扔掉的「毒飲料」致一名5歲男童誤喝身亡。6月26日,海澱法院以故意殺人罪、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被告人潘某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1年。
記者從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獲悉,被告人潘某自幼與父母共同居住在潘某祖父名下的單元房內,祖父母居住較大一間,潘某與父母居住較小一間。祖父與祖母楊老太於1993年2月結婚,楊老太為潘某祖父喪偶後的再婚妻子,該房屋於1998年11月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潘某擔心楊老太日後獨自佔有該房產,影響其居住,即決定殺死楊老太。
2013年7月12日,被告人潘某在北京某化工技術有限公司購買500克的亞硝酸鈉1瓶。同年9月10日,潘某通過網絡購買杏仁露1箱。後潘某在家中使用注射器向杏仁露內注射亞硝酸鈉。同年「十一」國慶節期間,潘某將整箱注射過亞硝酸鈉的杏仁露贈與楊老太。楊老太飲用1盒杏仁露後出現嘔吐等身體不適,遂將剩餘杏仁露退回潘某家。後潘某將部分杏仁露扔掉,剩餘箱內9盒杏仁露放置在自家臥室,並告知其父母該飲料已變質,不能飲用。
2014年1月5日,潘某的母親在不知道該杏仁露有毒的情況下,將在臥室中存放的9盒杏仁露連同外包裝紙箱一同扔掉,後被李女士撿拾。李女士在將廢品賣與許女士後,將其中3盒杏仁露贈與許女士。後又將2盒杏仁露贈與他人。當日,李女士飲用其中1盒杏仁露後導致亞硝酸鈉中毒,應激性潰瘍。經鑒定,李女士身體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當晚,被害人小鄭(歿年5歲)飲用其母許女士給的1盒杏仁露後於次日死亡。經鑒定,小鄭符合亞硝酸鈉中毒死亡。同年1月7日,經小鄭家屬報警,潘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本案審理過程中,小鄭的法定代理人要求對潘某依法從重處罰。
在庭審中,被告人潘某對檢方指控的事實未及罪名均未提出異議。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人潘某故意製造有毒飲品,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後未成功,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應予懲處;潘某因過失行為導致他人飲用其製造的有毒飲品,致一人死亡、一人輕傷後果,其行為亦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應與其所犯故意殺人罪並罰。潘某已經著手實施殺人的行為,但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同時,考慮其能如實供述犯罪行為,法院依法對其從輕處罰。
最後,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潘某有期徒刑11年,剝奪政治權利1年;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被告人潘某有期徒刑5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1年。
宣判後,被告人潘某未明確表示是否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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