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三日電)台中市一名41歲魏姓男子被控於去年到伯父家探望生病的祖母時,趁祖母到樓上午睡機會,強將印尼籍女看護拉到儲物間旁的桌上,性侵得逞。一審時,魏男被依 強制性交罪判刑3年10月,但二審法官認為,現場沒有反抗、掙扎、或打鬥跡象,單憑女看護證詞,難論斷魏男有性侵,且女看護坦承案發當天是兩人第2次發生關係,因此改判魏男無罪,可上訴。
魏男被控於去年3月13日中午12時,趁探望祖母之便,趁機性侵印女看護,並強塞600元給對方,說「對不起」後離去。下午2時許,女看護煮好飯後,隨即以電話通報1955外籍勞工保護專線、外勞仲介公司哭泣申訴她遭到性侵。
魏男到案坦承兩人有發生性關係,但辯稱是兩情相悅,600元是給她去買電話卡,因為知道女看護的經濟狀況不好,但沒有說過「對不起」,魏男並說,早在案發前 1個月,2人一起在中國醫藥學院病房內照顧祖母時,就在病房廁所發生過性關係,當時他也給女看護600元,他認為兩人是日久生情,給對600元不算性交 易。
魏男認為女看護應該是因為本來就與祖母不和,想換雇主,又見伯父家境不錯,才在與他嘿咻後伺機提告,且女看護提告後,曾經對伯父說 「對不起」。但女看護辯稱說「對不起」,是因為她突然被安置、換雇主,讓祖母沒人照顧,感到抱歉。而女看護雖在警訊時承認與魏男發生過2次性關係,但之後 均改口否認,並拒絕接受任何性侵後創傷壓力的治療。
一審法官認為,魏男見女看護一人在台灣無依無靠,而逞己身獸慾,造成女看護身心受創,而女看護語言不通,不知如何求救,也不敢在陌生處接受治療,因此重判魏男3年10月。
但是台中高分院法官認為,祖母住處是工地旁的鐵皮屋,隔音不好,且女看護應知祖母沒有重聽,若是當時女看護呼叫,樓上有祖母、外面也有工地的工人,應該聽的 到,但女看護在性侵過程毫無掙扎、呼救,而現場桌子、椅子完整,也無打鬥、反抗弄壞物品等跡象,因此不能單憑女看護指控而定罪,改判魏男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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