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報導)員工在工作場所愛愛遭解僱,是否違反《勞基法》?桃園市府和勞團都認為,公司內規若有明確的文字規定,僱主就有理由解聘,並不違法。至於會議室算公開場合還是秘密空間、在裡面做愛違不違法?律師認為,對員工而言,會議室屬於公開場合,對外人來說算私密空間,這個問題有很大的討論空間。
若不服可申請協調
桃園市勞動局昨表示,宏達電員工在公司會議室做愛,被偷拍流傳,僱主發現後,依《勞基法》第十二條第四款,「勞工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僱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之規定,解僱看起來於法有據,並沒有違反《勞基法》。若勞工認為不合理,仍可到勞動局申請協調,或交由司法仲裁。
台灣勞工陣線秘書長孫友聯也認為,宏達電內規若有明確規定,該名員工被解僱的理由就成立。 但孫友聯也提醒,很多員工不清楚公司內規,公司有義務提供文字說明給員工,或在網站、布告欄等地方公開揭示,若都沒有做,被解僱員工可據此向勞動部申請協調。
鎖門或算私密空間
至於會議室做愛的相關爭議,律師陳亮佑認為,公司會議室對全體員工來說,當然屬於公開場合,但對外人則是私密空間。員工在會議室做愛時,就可預見隨時會被其他同事進入撞見,甚至被偷拍的風險;只是沒有人願意在嘿咻時被人看,若有鎖門或做其他阻絕措施,或可算是私密空間,其中仍有很多討論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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