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報導)去年台北市長競選期間,導演洪淳修以一歲多兒子的名義,捐一千元政治獻金給台北市長柯文哲,因捐款者不具投票資格,柯文哲依法可罰二十萬元至一百萬元。柯文哲昨無奈表示,如果要罰也只能交,「反正這國家奇怪的事很多」。監察院副祕書長許海泉昨說,監察院針對去年選舉共二千二百九十四名擬參選人的政治獻金專戶進行查核,違規者應不只柯文哲,但現正祕密調查中,無法對外公布。
導演:覺得火大
日前有未成年大學生捐給柯文哲一千元,遭爆收到監院違規通知書,無獨有偶,洪淳修前天也在臉書透露,「我一歲九個月的兒子,被監察院通知違反《選罷法》」,他並附上「覺得火大」的表情符號。柯昨說,他要再查查看當時到底有幾筆是這種捐款,也要查有幾個候選人被查,還要查當時捐款系統是否沒設「防呆機制」,避免不符資格者捐款。 因收受未具投票權者政治獻金而有受罰之虞者,柯文哲並非首例。二○一一年,三名家住台南年僅兩歲半的三胞胎,在媽媽、爺爺陪同下,把三個小豬撲滿捐給民進黨總統參選人蔡英文,惹出「三隻小豬」風波,蔡陣營事後澄清「只收心意,沒收獻金」,而未被監察院開罰。 許海泉說,按《行政罰法》,監院未來可按情節,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而未成年捐款者,其違規罰鍰是所贈金額的兩倍,但上限不得超過一百萬元;監院已發函給違規的擬參選人、捐款人要求書面說明,若書面說明陳述不清楚,才會要求當事人親自說明。
沒投票權不能捐
內政部民政司長林清淇表示,《政治獻金法》規定不具選舉權人不得捐贈,主要是因為政治獻金是選舉活動的一環,因此限定必須是符合參與選舉活動資格,有投票權的人才能捐贈。
《政治獻金法》不得捐款對象
◎公營事業或政府持有資本達20%之民營企業 ◎與政府機關(構)有巨額採購或重大公共建設投資契約,且在履約期之廠商 ◎有累積虧損未依規彌補之營利事業 ◎宗教團體 ◎其他政黨或同一種選舉擬參選人 ◎未具選舉權之人 ◎外國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中國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香港澳門居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政黨經營或投資之事業 ◎與政黨經營或投資事業有巨額採購契約,且在履約期之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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