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九日電)中國證監會發言人張曉軍就《證券期貨市場程序化交易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指出,《管理辦法》共計25條,明確了監管範圍,建立了申報核查管理、接入管理、指令審核、收費管理、嚴格規範境外服務器的使用、監察執法等監管制度。
一、建立程序化交易申報核查制度。《管理辦法》規定程序化交易者需要事先進行信息申報,經核查後方可進行程序化交易。
二、加強程序化交易系統的接入管理。《管理辦法》要求程序化交易者審慎進行程序化交易,並對程序化交易系統應當具有的風控功能提出明確要求;要求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建立程序化交易接入核查制度,與客戶簽署接入協定,對程序化交易系統接入進行持續管理;要求證券期貨交易所制定相關程序化交易系統接入管理標準,明確風險控制要求。證券業、期貨業協會將就程序化交易系統應當具備的風控功能及相關的接入管理出台行業標準。
三、建立指令審核制度。《管理辦法》要求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建立程序化交易和非程序化交易的風險隔離機制,對程序化交易賬戶使用專用的報盤通道。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加強客戶和自身程序化交易的指令審核。證券、期貨和基金業協會將分別出台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的程序化交易指令審核指引。
四、授權交易所可以實施差異化收費。《管理辦法》授權證券期貨交易所針對程序化交易制定專門的收費管理辦法,根據程序化交易的申報、撤單等情況,對程序化交易收取額外費用。
五、嚴格規範境外服務器的使用。《管理辦法》規定,境內程序化交易者參與證券期貨交易,不得由在境外部署的程序化交易系統下達交易指令,也不得將境內程序化交易系統與境外電腦相連接,受境外電腦遠端控制。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加強程序化交易監察執法。《管理辦法》明確列舉了禁止的程序化交易,要求證券期貨交易所加強對程序化交易的實時監控,並規定了程序化交易者及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違反《管理辦法》的法律責任。對於違反《管理辦法》規定的,根據不同情況,證券期貨交易所將依法採取警示、限制賬戶交易、提高保證金、限制持倉、強制平倉等自律監管措施;證券、期貨業協會將建立違規程序化交易者的「黑名單制度」,在一定時間內,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均不 得接受其程序化交易委託。
中國證監會將視情況依法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暫不受理與行政許可有關的文件、暫停其相關業務等監管措施;視情況對有關責任人員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情節嚴重的,依法給與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將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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