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婷/洛杉磯報導)加州開始實施有薪病假(Paid Sick Leave),有部分員工誤認為沒病也可以請有薪病假,每年多出3天休假,勞工律師表示,沒病最好不要裝病,因為僱主有權要求出示處方證明。
去年7月1日開始實行的員工有薪病假規定,無論公司規模大小,在加州工作30天以上的全職或兼職僱員,從開始僱傭關係的第90天開始,可憑醫生處方證明向公司申請有薪病假,不論公司規模大小,僱員一年至少能享受3天有薪病假,該法令還可延伸至僱員家屬,使得加州成為第一個為家人生病提供有薪假期的州。
有些雇員認為,只要稱病,雇主就不能拒絕,一年輕鬆就能至少騙3天有薪假期,勞工律師鄭博仁表示,雇主有權利要求員工請病假出示證明,不管是自己還是家人的身體不適,這種情況下,員工請假時,僱主不得以人手不夠、無職務代理人,來拒絕員工申請病假,值得注意的一項是,該法案中的病假也包括民眾帶家人看病,包括孩子、養子、配偶、父母及祖父母等。
鄭博仁律師指出,企業若未提供員工帶薪病假,依法員工可獲得累積日薪3倍,或250元的賠償(取其中較高的賠償金),同時加州勞工局還將依聘僱員工人數,對企業開罰。
第一次違規的企業,每個員工的罰金為50元,第二次違規每個員工罰金為100元;每次罰金雖以4000元為上限,預估此法案將為650萬尚無帶薪假的加州員工帶來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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