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十八日電)在外商機械廠工作的洪男到小吃部尋歡,著內褲的女服務生在他身上磨蹭,激情畫面被他的同事陳男拍下;未料事隔2年,這段影片被洪妻發現,氣得跟他離婚,失婚的洪男認為始作俑者是陳男,要求賠償100萬元,高雄地院考量家庭經濟狀況,昨判陳男賠3萬元,洪男輕狂的代價高昂。
判決指出,洪姓男子102年1月和一群同事到高雄大寮的小吃部尋歡,酒酣耳熱之際,女服務生脫光上衣,只穿內褲,張開腿跨坐洪男大腿上,磨蹭洪男取樂,他的同事陳男一時好玩,拿手機錄下這段影像。
2年後,陳男為了保險事宜和洪妻商談,聊到子女問題,陳男打開手機給洪妻看他女兒的照片,洪妻無意間發現丈夫小吃部尋歡的影片,火冒三丈,逼陳男一定要把影片傳給她,她回家和洪男大吵,兩人吵得無法收拾,走上離婚一途。
洪男失去老婆,轉而怪罪陳男,認為他不該偷拍這段影片,還讓他老婆看到,提告求償100萬元;高雄地院法官認為,陳男拍下這段影片時,沒獲得洪男同意,且確實造成洪男婚姻破裂,考量陳男家庭經濟狀況,因此判賠,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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