見流淚「以為她興奮」 挨告性侵不起訴
(桃園二十六日電)桃園一名男子,去年與前女友到他工作的餐廳喝酒,趁前女友上廁所時,尾隨其後並強脫衣褲,在洗手台上性侵得逞,女子在受辱過程中默默流淚,事後控告男子性侵。但男子辯稱當時你情我願,女方還回吻他,雖看到對方流淚,卻誤認是「興奮的反應」,檢方昨因罪證不足,不起訴男子。
檢警指出,被控性侵的卓姓男子(20歲)在餐廳打工,前女友(19歲)與他分手後也交了新男友。去年11月27日凌晨1時許,他接到前女友來電,告知正與朋友喝酒,請他前來搭載,卓男二話不說就騎機車趕往,前女友又說想續攤,卓男便將她載到自己工作的餐廳喝酒聊天。
當天凌晨3時許,前女友想上廁所,因廁所設在餐廳後方,必須先開啟後門的密碼鎖才能進入,卓男幫忙開鎖後趁機尾隨進入女廁,強脫前女友的內褲,女方雖大喊:「不要!」仍被推到洗手台上性侵得逞,過程中,前女友不甘受辱默默哭泣,事後打電話請妹妹和女性友人到餐廳接她回家,隨後報警。
卓男向檢警表示,當天確實和前女友做愛,但你情我願,「我主動親她,她也有回吻我」,且是前女友主動脫下褲子及絲襪,兩人很自然地發生性關係,過程中女方沒有抗拒,最後射精時,確實看到她默默流淚,「我以為是興奮的反應」,後來她才說是對不起現任男友而哭泣,他也為此說抱歉。
前女友偵訊時表示,當天如廁後遭性侵,「中間約3到5分鐘失去記憶,想不起來發生什麼事」,只記得自己一直說不要、不斷哭泣。前女友的妹妹和女性友人也說,當天看到女方臉上有淚痕,只說被前男友性侵,雖有簡單描述狀況,但她們已經忘記內容。
檢方指出,前女友曾到醫院驗傷,卻沒有任何外力拉扯的傷痕,加上女方無法描述性侵時如何被拉扯、強迫等情節,桃園地檢署昨予以卓男不起訴處分,前女友若不服,可申請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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