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二十五日電)又見一死難求!恐怖情人吳敏誠因細故殺死前女友,服刑3年半獲假釋出獄後,另與安親班黃姓女老師交往,他不滿對方要求分手,竟當街槍殺她,高院及更一、二審均將他判死,但更三審認為他有矯治可能,最高法院認定,他有教化可能,且曾下跪向家屬道歉、有悔意,昨依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確定;該案也是我國最高法院公開審理死刑案的首例。
吳敏誠23年前持刀殺死婚外情對象,但因符合自首減刑規定,僅入監3年半獲假釋出獄,他後來與黃女交往,2009年底黃女要求分手,他竟持自製鋼筆手槍,前往黃所任職的安親班,在門口槍殺黃女致死。
士林地檢署依殺人罪起訴吳男,並求處無期徒刑,士林地院依求刑將吳判處無期徒刑,但後來因家屬認為判刑過輕,無法還死者公道,請求檢方上訴,檢方改求處死刑,高院歷經更審,3次審理過程中,合議庭共9名法官都認為吳男草菅人命,有與社會永久隔離的必要,因而將他判處死刑。
案經上訴後,剛好遇到最高法院開始採用生死辯新制,吳敏誠的上訴案,成為我國最高法院公開審理死刑案的首例;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為,原審沒有經過量刑調查,檢視吳是否情可憫恕,就將他判死,違反正當法律程序,撤銷死刑判決、發回高院。
更三審特別囑託台大心理系對吳男進行鑑定,發現吳具有高度的矯治可能,再犯風險率也不高,此外,吳也賠償死者家屬220萬元,對方也不再堅持要將吳判處死刑,合議庭認為沒有剝奪其生命的必要,因此將他判處無期徒刑,案經上訴,最高法院駁回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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