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一日電)孫善文的父親孫某某被警方帶走19天後,死在了醫院。 此事發生於18年前的吉林省大安市。法院查明,孫某某被送到看守所之前,遭到大安市刑警大隊三名辦案人員的刑訊逼供,進看守所後,又遭到同監室在押人員的侮辱和毆打。這三名辦案人員之後均被法院以刑訊逼供罪判刑。 孫某某的兒子孫善文多年來一直為父親的死尋求國家賠償,但遭到大安市公安局和白城市中院多次駁回,直到吉林高院決定直接審理此案。 6月22日,吉林高院作出國家賠償決定,認定孫某某的死系辦案人員和在押人員的行為共同造成,大安市公安局作為刑警大隊和看守所的主管機關,應承擔刑訊逼供及監管不作為的國家賠償責任,判其賠償孫善文126萬餘元。 三辦案人員刑訊逼供被判緩刑 吉林高院作出的賠償決定書顯示,1997年12月23日,孫某某因涉嫌強姦,被大安市公安局刑警大隊七中隊中隊長於海峰、偵查員任洪臣、翟萬利(下稱三辦案人)訊問,孫某某供述了他的犯罪行為。孫某某先後被羈押於大安市捨力鎮派出所、大安市公安局安廣公安分局、刑警大隊。 兩名證人證實,當年12月24日早上4點多,孫某某被扣在暖氣管子上,鼻樑發紅出血;另一名證人稱,孫某某說身上的傷是派出所的人用塑料管打的。 當年12月27日,孫某某被送到看守所。5名證人證實:孫進號時鼻子上有個口子,兩隻眼腫了,前胸後背都紫了,他說是刑警隊的人打的。 賠償決定書稱,進入看守所14號監室後,孫某某遭到同監室在押人員的戲弄和毆打。 大安市公安局一名鍋爐工證實,1997年12月28日中午,他從14監室送飯口看見孫某某頭頂個飯盒,手裡拿個笤帚裝日本兵、裝奴才給「皇帝」請安,裝不像就被同監室人員用拳打。12月30日晚10點多,他又看見孫某某被打,佝僂在西牆根上,臉上有血。 此外,楊某某證實,14號監室的祝某某用手銬打過孫某某,「用繩栓他的『小便』,用繩拽」。 當年12月31日,孫某某昏迷入院,病歷記顯示「外科情況:頭面部腫脹,面部青紫,左顳腫脹明顯」。 1998年1月1日,孫某某被取保候審,1月10日在醫院死亡。鑒定結論為:孫某某生前系被鈍性外力作用頭部致顱底骨折、硬腦膜下血腫、蛛網膜下腔出血,引起腦疝,導致中樞性呼吸循環衰竭死亡。 賠償決定書顯示,曾經戲弄和毆打孫某某的祝某某因故意殺人罪(另案),已於1998年1月15日被執行死刑。 1999年1月22日,大安市人民檢察院因三名辦案人員在審訊孫某某時實施了刑訊逼供行為,以涉嫌故意傷害罪對該三人提起公訴。同年7月27日,大慶市法院以刑訊逼供罪判處於海峰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對任洪臣、翟萬利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 此後,三辦案人員先後上訴和申訴,法院均維持了對他們的定罪量刑。但孫某某的兒子孫善文的刑事附帶民事請求均被駁回。 吉林高院直接決定公安局應賠126萬餘元 吉林省高院作出的賠償決定書顯示,孫某某的兒子孫善文向大安市公安局提出國家賠償申請後,該局於2005年6月作出不予賠償的答覆。同年7月,孫善文向白城市公安局申請復議,該局逾期未作出答覆,孫善文遂向白城中院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2006年12月27日,白城中院駁回了孫善文的賠償申請,決定不予賠償。孫善文不服,又向白城中院提出申訴,該院維持了原決定。 此後,孫善文又申訴至吉林省高院,吉林省高院作出決定,指令白城中院重新審理該案。2014年12月,白城中院又一次維持了不予賠償的決定。 孫善文第二次申訴至吉林省高院,2015年11月,吉林省高院決定直接審理該案。 吉林省高院審理認為,該案應適用1994年《國家賠償法》。根據1994年《國家賠償法》,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繼承人和其他有扶養關係的親屬有權要求賠償。因此,孫善文以大安市公安局三名辦案人對受害人孫某某刑訊逼供造成死亡為由申請國家賠償,符合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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