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報導)苗栗一名陳男去年發現同居女友的15歲女兒,想參加南韓偶像團體練習生在台甄選,竟以幫忙她圓夢為由,把少女帶到摩鐵發生性關係。少女父親得知後怒告性侵,堅稱陳男當時假裝拿刀切蘋果,女兒看到水果刀很害怕才就範。最高法院認定,不管少女是否願意和陳男發生關係,陳男與未滿16歲少女發生性關係就屬犯罪,因此判他1年定讞。
判決指出,在營造公司擔任經理的陳男,因和離婚婦人交往同居,間接認識婦人的15歲女兒。這名少女與父親同住,她對唱歌很有天分,去年3月她向陳男提及有經紀公司舉辦甄選活動,她想去試試,陳男因此起色心,以找地方練習為幌子,開車載少女進摩鐵。
2人進房後,陳男先開啟卡拉OK,隨後拿出水果刀削蘋果給少女吃,少女吃完蘋果後,陳男又拿出啤酒,2人又一起喝了啤酒,接著陳男就和少女發生性關係。
少女父親事後得知此事,認為女兒是害怕陳男手上握有水果刀,心生畏懼才屈服,因此怒告性侵。檢方調查時,少女稱:「到房間後,陳男就將卡拉OK打開,拿出一把刀子削蘋果……我們就在沙發吃水果,吃完後,他先用手摸我大腿,之後往上摸到胸部,再從我背後摸臀部」。
少女還稱,「之後陳男就對我性侵,他性侵完後,還拿避孕藥給我吃,我也有吃」、「因為當時我很緊張,所以我都照著陳男的話做,他當時要我脫衣褲,我就照做了」。
但陳男到案後否認性侵,他說知道少女未滿16歲,但褲子是對方自己脫的。陳男還表示,少女當天有說要當親密愛人,2人也確實有發生性行為,但僅此1次。
法院審理時,法官依據少女證詞認為陳男當時手握刀子,僅是為了削蘋果給少女吃,考量2人曾一起吃蘋果、喝啤酒,這些情境很難證明陳男違反少女意願,且少女身上也沒有反抗造成的傷痕,但考量少女未滿16歲,因此仍依對未滿16歲少女性交罪,判陳男1年徒刑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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