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報導)藝人孫鵬、狄鶯18歲獨子孫安佐在美國觸犯非法持武罪,雖然最高刑度可判到10年,但孫安佐因與檢方達成「認罪協商」獲法官宣判「刑滿獲釋」,可望於6個星期後遞解出境回台,但因為他的行為也觸犯我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中的持槍罪,最少須判刑3年以上,依據《刑法》第7條,他回台後還會面臨台灣司法調查,對此,曾任台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的律師胡原龍分析,孫安佐可能一入境就會被航警局調查,但實務上,法官可能會考量他年紀輕、無前科、在國外不瞭解當地文化法制等理由,判處不超過美國法院判決的刑度,或者給予緩刑,讓他得以免刑。 胡原龍指出,依據《刑法》第7條,台灣人民在境外犯本刑3年以上徒刑之罪,除非犯罪地法律不罰,否則視為觸犯台灣《刑法》,回台後司法機關有權追訴處罰,不過《刑法》第9條同時規定,同一犯罪行為經外國確定裁判、受刑執行後得免其刑,過去會適用這些法條的多是販毒、運毒案,孫安佐的非法持槍案雖然少見,但完全構成以上法條規定,可以預期回台後將再面臨官司。 胡原龍研判,當孫安佐被遞解回台時,美國移民機關就會通知我國,台灣的航警局收到通知後,原則上就會去處理了,等孫安佐搭原班機一回到台灣境內,就會把他帶去調查做筆錄,然後將案子移送給檢方,有可能就近移送桃園地檢署,也可能移送孫安佐戶籍地所在的士林地檢署。 在檢方偵查階段,由於孫安佐已滿18歲為成年人,他會被當作一般槍砲犯處理,沒有辦法緩起訴,因為緩起訴的要件是最輕本刑3年以下之罪,但進入院方審理階段後,法官可能會考量他年紀輕、無前科、在國外不瞭解當地文化法制等理由,判決不超過美國法院判決的刑度,或者給予緩刑,讓他得以免刑,因為過去實務上處理境外犯罪案件都是如此,幾乎沒見過國外已服刑回國又服刑的,這也是為了尊重外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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