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報導)宜蘭縣廖姓姊妹為一個不到100元的水桶大打出手,互告對方傷害,宜蘭地院合議庭以「退一步海闊天空」勸2人和解,最後和解不成,各判拘役30日,得易科罰金3萬元,但姊姊認為她是正當防衛,不滿判決上訴;高院認為,雙方互毆不構成正當防衛,考量迄今未和解,姊姊不曾表達悔意,駁回上訴定讞。
廖姓姊妹分別為33歲、30歲,兩人與母親同住,去年7月妹返家,發現房內籃子、水桶不見,懷疑姊姊拿去用,先在浴室門口質問胞姊,後來雙方一言不合,在浴室外大打出手。
宜蘭地院審理時,妹妹指控姊姊丟下水桶後,她要進浴室拿,卻被擋在門外,對方甚至動手推人,她為了防衛才揮拳;姊姊也說,自己是自於防衛。
事後雙方各持驗傷單互告傷害,檢察官勸不動,依傷害罪嫌起訴2人,打官司的傳票還由母親代收交付,姊妹倆到庭時堅決否認犯罪,姊姊的7歲兒子還到庭當證人,「是阿姨(妹妹)先動手,我媽甩阿姨桶子,阿姨則打媽媽一拳,我媽才回一拳。」
這起姊妹鬩牆,地院合議庭勸2人和解,但雙方都不退讓,一審各判拘役30日,得易科罰金,讓她們反省,但姊姊不滿判決,主張是正當防衛,為何要被判刑,高院衡量當天情況,認為彼此互毆,不構成正當防衛,且自幼過節、誰扯謊、誰打誰,都與本案無關。高院合議庭勘驗驗傷單,認定姊姊犯後否認犯行,未與妹妹和解,一審判決量刑亦稱妥適,維持原判不得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