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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局首認送中惡法威脅

林鄭月娥及李家超一意孤行硬推送中惡法。

內地假手港府 充公港人資產

(香港報導)林鄭月娥政府堅拒對《逃犯條例》修訂作讓步,送中惡法昨更獲北京及西環聯手「加持」,聲稱是落實《基本法》的應有之義。不過,保安局昨回覆立法會法律顧問早前提出的多項質疑,恐引發更大恐慌,因當局首度承認,當《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修訂通過後,內地公安機關或法院提出要求下,港人在港的資產可被凍結及沒收,變相被「封艇」;內地又可要求港方搜查或檢取證據,變相協助羅織罪名。自由黨榮譽主席田北俊回應稱,該黨已跟律政司表明反對有關修改,若最終通過修例,香港商界為免「上身」,「唔會再做法定人」。

《逃犯條例》修訂令港人陷入被「拉人」恐慌,憂慮因「莫須有」罪名被引渡大陸受審,其實整個「修例套餐」尚有另一重點,就是修例建議同時涉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將刪除本來「不包括中國的任何其他部份」的限制。

保安局周二回覆立法會法律顧問早前提出多項有關《逃犯條例》修訂的質疑,首度證實修訂通過後,港府可跟內地以個案形式,處理刑事事宜上提供協助的請求,包括「提供搜查/檢取證據、凍結沒收財產、送達法律文書、移交人員等協助」。

公安啟動調查已可發凍結請求

大律師公會執委石書銘上月底接受本報訪問,曾形容「《逃犯條例》係拉人,《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係封艇」,警告剔除地理限制後,香港執法機關可應內地要求,在審訊尚未展開的情況下上門蒐證,香港個人或公司會因而被凍結或充公被指涉案的犯罪得益。

至於當中的把關角色及程序,按條例要求由香港律政司司長負責接收「請求」,再由律政司司長向香港原訟法庭提出申請,但石書銘指,律政司不會查證內地沒收令是否按程序申請,法庭亦無法不遵守。「被告人」唯一的反對機制,是向法院提出上訴及覆核,但跟《逃犯條例》一樣空間有限。

究竟內地甚麼機關或層級可以發出沒收令?根據現時法例,律政司司長除接受來自外地法院的命令及判決證明,也接受「有關當局」發出的證明書。根據2013年9月內地發出的〈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適用查封、凍結措施有關規定〉,當中第三條便列明,「對於境外司法、員警機關依據國際條約、協議或者互惠原則提出的查封、凍結請求,可以根據公安部的執行通知辦理有關法律手續」,以及「嚴禁在立案之前查封、凍結財物」。換言之,只需要來自大陸公安部門,已經可以在未經審訊、單是啟動調查下,即能向港府發出查封、凍結財物之「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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