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報導)色膽包天的李姓男子,竟在高市警交通大隊4樓廁所內對16歲少女強吻並猥褻,少女返校後,向同學告知被「欺負」才報警;高雄地院將李男依強制猥褻罪判刑8月,該起警政機關廁所內發生少女被強制猥褻一案才傳開。
外界質疑,少女第一時間為何未向交大員警求助或報案,高市交通警察大隊也表示不解,但強調為維護安全與秩序,已於4樓電梯口裝設2具監視器、服務台空間裝設3具監視器,廁所入口處因顧及隱私,改以求救鈴替代監視器。
判決指出,20歲李男在加工區工作,兩年前打工時認識該名16歲少女,被害人稱兩人是舊識,但非男女朋友。
去年10月,李男和少女前往高雄市交通大隊4樓服務中心,該樓層屬開放空間,供民眾申請事故初判資料,李男當天假借入廁丟垃圾,慫恿少女也進入公廁,涉嫌違反少女意願,強吻少女及對她猥褻。
少女被強制猥褻後,第一時間不敢張揚,也未向交通大隊的官警反映或求助,而是返校後向同學告知被「欺負」才報警。
李男到案坦承犯行,被檢方依強制猥褻少女罪嫌起訴。法院審理認為,李男雖認罪,但犯後遲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或賠償損害彌補過錯,依強制猥褻少女罪判刑8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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