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十八日電)金管會主委顧立雄本週一(十八日)將出席立院專案報告 「海外資金回台現況及後續管理」。金管會表示,為避免境外匯回資金用於炒股之疑慮,採取三項控管措施,包括匯回資金投資任一公司,不得超過可投入股市總金額之二十%等。
「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於今年八月十五日正式施行,而金管會也配合制定相關辦法子法,並與母法條例同步施行。根據財政部統計,海外資金匯回專法上路以來,截至十一月十五日止,合計申請匯回件數共五十六件、申請匯回金額共二三五億元。
針對海外資金匯回之金融投資部分,金管會表示,考量本案主要是引導資金回台從事實質產業的投資,因此,匯回來的錢用於金融投資額度,設有二十五%上限門檻;此外,投資標的以流動性佳、集中市場交易且具公募性質為原則。
為避免境外匯回資金影響我國金融市場,以及防範境外匯回資金用於炒股之疑慮,金管會有三項控管措施重點。
避免過度集中 影響股價
首先,境外匯回資金運用於國內有價證券,應分散投資,投資任一公司有價證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運用於國內有價證券總金額之二十%,且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十%,避免投資過度集中影響個股股價情形。
其次,資金匯回金融投資應透過信託方式或證券全權委託投資,由信託業者、全權委託業者等機構,於信託業法、投信投顧法等,相關法規已有規範專業機構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誠實信用原則執行業務。 專戶資金 規範分年取回
第三,為避免資金屆滿年限大額提取影響市場波動,本條例及本辦法規範分年取回機制,從事金融投資及其餘未從事投資而存放於外匯存款專戶之資金,應於屆滿五年後分三年取回,以減少資金解除控管後對市場之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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