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報導)一對夫妻疑因家境貧困無力扶養孩子,分別以50萬、80萬元賣掉2名年幼親生子女,雲林地方法院依買賣人口罪一罪一罰,分別判夫妻2人3年、4年,應合併執行5年,並追繳不法所得。
判決書指出,33歲A女與38歲B男為夫妻,因經濟困頓無力扶養孩子,在2016年4月間,透過郭姓友人媒介,以50萬元代價,將剛滿月的兒子賣給林姓男子,又在2017年2、3月間,再透過郭男媒介,同意再生一名子女,以80萬元賣給林男。
判決書表示,A女得知懷孕,林男即先支付30萬,孕期中按月給付2萬元營養費,2017年11月生下女兒後不久即交給林男扶養,取得餘款50萬元,A女還配合林男辦理認領手續。
判決書指出,A女、B男買賣子女行為已觸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刑法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買賣人口罪,共犯2次,各判處3年、4年有期徒刑,應執行5年,並追繳不法所得;郭男則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媒介被買賣之人罪,共2罪,各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應執行2年,緩行4年,並處罰金12萬元;林男已於去年8月過世,不起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