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報導)桃園市53歲陳姓男子去年7月間結識一名女子展開熱烈追求,期間裝闊且甜言蜜語稱要買鑽石送給女方,雙方2度上賓館親熱,雙方去年8月7日第3次約會上賓館時,女子要求陳男兌現承諾買鑽石送她,不料完事後陳男兩手一攤直說「沒錢」,氣得女子怒告陳男性侵。
桃園地檢署調查時,陳男拿出電話錄音檔,內容為女子來電對陳稱說:「你說今天買鑽石我才出來,要不要今天就和解,不然我提告了!」檢察官認為,從女子案發後仍打電話給陳男要求和解,此與一般受性侵害被害人於案發後因痛苦與壓力無法面對加害人的情況大不相同,且縱使陳男案發前答應女方若與其發生性行為即購買鑽石相贈,卻於事後反悔,也難以構成性侵害犯罪要件。
檢方另查,女子提出大腿淤青照片稱遭暴力脅迫性侵,但告訴人案發後前往醫院的驗傷診斷書顯示,當時其全身與下體、肛門均無傷痕,難以證明其遭暴力脅迫進行性行為,全案今天偵結將陳男予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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