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報導)2020年5月28日,中國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該法典從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民法典》中新引入了「離婚冷靜期」,在此期間,任何一方可以向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申請。這也是本次《民法典》中最引人關注的話題之一。 不過,有一個細節可以注意一下:雖然法典規定「離婚冷靜期」為30天,不過在實際操作中,可供「冷靜」的時間最多可以達到60天。 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等級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間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該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該條款的意思是,如果想要申請離婚: 1.雙方到民政局申請離婚,30天後才能去領離婚證。這30天內,有一方反悔,民政局就不給頒發離婚證; 2.在第一個30天過後,雙方可以去領證了,但是之後又有30天時間,如果有任何一方因任何原因不親自去領證,那麼就會被視為撤回申請。 這2個30天相加,可以將實際上的「反悔時間」拖到60天。 知名離婚律師、微博大V@遇見吳傑臻 也對此進行瞭解讀:他認為,前30天決定要不要離是「離婚冷靜期」,後30天決定去不去領證是「離婚抉擇期」,一共60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