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我終止《港澳條例》高資產者應調整投資模式
(台北三日電)中國人大日前決定授權人大常委會制訂「港版國安法」,台灣政府揚言終止《港澳條例》,改適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對此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Deloitte)表示,若台灣政府終止《港澳條例》,台灣高資產者在香港的投資所得稅負可能暴增1倍,呼籲高資產者重新評估香港投資模式調整,並留意法令要求。
勤業眾信稅務部會計師張瑞峰表示,《 港澳條例》第28條規定,台灣民眾的香港或澳門來源所得可免納所得稅。
香港為國際金融中心,金融產品多元報酬率高、稅率較低,且僅就來源所得課稅,因此常見高資產者選擇香港進行各項金融商品投資,或透過香港公司進行貿易、轉投資,其投資所得稅負「最多僅可能」需繳納20%所得基本稅額(有670萬扣除額,且超過一般所得稅額才需繳納差額),相較境內投資所得稅負最高40%,稅負省很大。
視同境內 最高稅率40%
然而,若未來台灣與港澳的關係,改適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而根據該條例第24條規定,台灣民眾有中國來源所得者,應併同台灣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
張瑞峰說,如此一來,高資產者於香港取得的各項投資所得,將與台灣所得無異,面臨最高40%的綜合所得稅。對此他建議,為因應未來《港澳條例》可能停止適用,高資產者應預先模擬評估在香港的投資項目及資金去處,與投資模式調整之道。
張瑞峰認為,《港澳條例》行之有年,一旦停止適用對人才、經貿交流將產生重大影響,因此政府應會視香港國安法發展且完善配套措施後,才會評估是否停止《港澳條例》。
張瑞峰也建議,政府若欲終止《港澳條例》,應考量給予落日期限,以利相關受影響人員有充分時間因應;或非全面停止,而是視情況保留部分條款適用性。
至於在香港有大量投資或資產的高資產者,應該如何因應香港國安法?張瑞峰認為,因應方式將視個案而異,可評估將資金匯回台灣,或運用境外公司投資。
然而他強調,全球反避稅浪潮興起,各國陸續實施共同申報準則(CRS)並進行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台灣的CRS交換網絡日增,未來台商海外資金可能無所遁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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