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十二日電)陝西榆林定邊縣四名男子得知一遺址線索後,利用金屬探測器從中盜掘銅錢萬餘枚,但「好運」不長,四人得手後在撤離路上,被警方查獲。「文化遺產日」來臨前的6月10日,陝西志丹縣檢察院公佈的一份起訴書披露了這起盜掘古文化遺址案。 上述「志檢刑訴〔2020〕27號」起訴書顯示,2019年12月14日,榆林定邊縣男子袁某、袁某某、范某某、屈某從楊某某處得知延安市志丹縣某某村有古代瓦片後,四人就商議到志丹縣盜掘銅錢,因路線不熟,決定由楊某某帶路,由袁某駕駛自己的五菱宏光麵包車來到志丹縣某某村。 當日,袁某、袁某某、范某某、屈某四人利用金屬探測儀在某某村一溝畔處探測銅錢,到天黑時未發現銅錢,袁某四人及楊某某決定在某某村一農戶家住下。12月15日,五人再次在某山上探測,下午時在一平台處探測到銅錢。袁某等四人商定先對楊某某隱瞞事實並將其送回吳起縣,天黑後再挖掘銅錢。 將楊某某送回吳起縣後,袁某四人再次回到探測現場,趁天黑挖出銅錢,裝了約五個尼龍袋(銅錢沾有泥土),共計10849枚。之後,四人將盜掘的銅錢裝到車上,準備返回定邊縣,行至吳起路段時被延安市高交大隊志丹中隊民警查獲,於12月16日凌晨被移交至志丹縣刑警大隊。當日,上述四人因涉嫌盜掘古文化遺址罪被志丹縣公安局刑拘,後於2020年1月16日被悉數批捕。 志丹縣檢察院審查後認為,被告人袁某某、范某某、屈某、袁某四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取秘密手段盜掘某某遺址內窖藏的大量文物,其行為觸犯了《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之規定,應當以盜掘古文化遺址罪、共同犯罪追究四被告人刑事責任。 根據《文物保護法》第三條之規定,被告人袁某某、范某某、屈某、袁某所盜掘古文化遺址確定為縣級文物保護單位,所盜掘的銅錢經鑒定為一般文物。根據相關規定,四被告人系初犯,積極退回文物,未造成文物損毀,並確有悔罪表現,自願認罪認罰,可以認定為犯罪情節輕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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