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報導)30日中國人大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港版國安法」,中國國家主席習近平簽署第四十九號令予以公佈。6月30日晚23時,中國正式公佈該法全文,明確規定危害國家安全行為,最高可判無期徒刑。 法案全文公佈後,香港特區政府表示「港版國安法」在30日晚23時正式生效。 法案全文共有66條計9,500多字。法案規定,香港警務處設立維護國家安全的部門,配備執法力量。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可以從香港以外聘請合格的專門人員和技術人員,協助執行維護國家安全相關任務。 法案第十四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工作不受任何機構、組織和個人干涉,決定不受司法覆核。香港律政司設立專門的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檢控部門,負責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檢控工作和其他相關法律事務。 法案規定的「罪行和處罰」包括分裂國家罪,最高判無期徒刑;顛覆國家政權罪,最高判無期徒刑;恐怖活動罪,最高判無期徒刑;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最高判無期徒刑。 在「港版國安法」正式實施的24小時內,包括「香港眾志」「香港民族陣線」等被內地官方視為「港獨」的組織要麼宣佈解散,要麼赴海外活動,組織主要成員黃之鋒、羅冠聰、周庭、梁頌恆等宣佈退出。
「港版國安法」不具追溯力
「港版國安法」不具追溯力,所訂明的罪行只適用於法律實施以後的行為。但如果過去兩年犯行者今後繼續犯行,過去兩年的罪證可作為定案證據。 對此,專家解釋稱,中國有關刑事法律在溯及力問題上堅持「從舊兼從輕」原則。實體法層面,遵循罪刑法定原則,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的,依照法律定罪處罰,香港國安法涉及罪行和刑罰問題的條款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但有關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香港現行法律同樣構成犯罪時,如香港國安法對該罪處刑較輕時,可以適用香港國安法。
法官有危害國安言行不能審案
法案規定,凡有危害國家安全言行的,不得被指定為審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法官。在獲任指定法官期間,如有危害國家安全言行的,終止其指定法官資格。 行政長官在指定法官前可徵詢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和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意見。 律政司長可基於保護國家秘密、案件具有涉外因素或者保障陪審員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等理由,發出證書指示相關訴訟毋須在有陪審團的情況下進行審理。凡律政司長發出上述證書,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應當在沒有陪審團的情況下進行審理,並由三名法官組成審判庭。 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中遇有涉及有關行為是否涉及國家安全或者有關證據材料是否涉及國家秘密的認定問題,應取得行政長官就該等問題發出的證明書,上述證明書對法院有約束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