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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警涉濫權取被捕人DNA 疑為建資料庫鋪路


  (綜合報導)「港版國安法」於7月1日生效不到24小時,香港警方已引用條例拘捕10人,分別涉持有或揮舞港獨旗幟,其中一名男子疑因駕駛插著「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旗幟的機車衝向警員,被控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兩罪。香港警方回覆查詢時承認,調查期間向所有被捕人士收集DNA樣本。有律師質疑,做法超出調查需要,批評警方濫權收集市民個人隱私。根據香港《警隊條例》,一經定罪,被告人的DNA資料可被永久存檔。

  香港警方指,該10名被捕人士涉違國安法第20和21條,即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最高刑罰為10年有期徒刑,故有權就嚴重罪行收集被捕人士DNA。參與協助被捕人士的義務律師彭皓昕說,DNA樣本多數用於調查性罪行和毒品案件,但國安法被捕人只涉嫌被搜出港獨傳單、衣物及旗幟,「要她們的DNA來做什麼?」,不認為文宣或標語上會有細胞組織供警方比對,做法完全超出調查需要。

  「持有標語應不應該有罪,本身已經很有爭議性」她批評,警方無視案情和罪行輕重,統一收集被捕人士隱私,是對人權一大警號。她說,即使在反送中運動期間,性質嚴重案件如暴動、非法集結和襲警案等,警方統一檢取DNA樣本情況亦十分罕見,做法明顯因應國安法實施後有所改變,「法律上有權就要盡情使用…究竟是想展示權力?還是想建立DNA資料庫?」

  香港《警隊條例》第59G條列明,如涉案人士被定罪,DNA樣本會被永久保存於政府資料庫,日後可供警員或廉政公署人員用於調查工作調閱和使用,資料可在任何法律程序中披露。

  而根據《警隊條例》第59C條,警員必須由警司級或以上的警官授權,才可取得涉案人士非體內樣本。警司只可在同時符合兩種情況下發出授權,包括有合理理由懷疑該人已觸犯某起嚴重、可逮捕罪行;並有合理理由相信,樣本有助確定該人已觸犯之罪行。但是,即使被告不同意,警方可使用武力取得樣本。但香港警方回覆查詢,卻未指出國安法案件同時符合以上兩種條件,目前未知相關做法是否違反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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