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要求台交涉港資料 不從罰款判刑
實施細則今起生效 賦予警察7大極權
(綜合報導)在香港國家安全法實施後,香港特首林鄭月娥六日首度召開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會議,訂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為警務人員擴權。細則於六日晚間刊登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憲報」(刊憲),翌日生效。其中第五條指出,香港警務處若有需要,可要求外國及台灣政治性組織及其代理人,就涉港活動提供指定資料,台方若繳交不正確、不完整的資料,將被判最高十萬港幣(約三十八萬台幣)罰款與有期徒刑兩年。
提交資料不正確 可罰38萬及判刑兩年
港府最新公開的《實施細則》,授權警務處及國安執法機構七項新的權力,警務人員若有偵查與防範國安罪行的需要,警務處可在保安局局長批准下,要求外國與台灣的政治性組織,以指定方式提交指定資料,包括在香港的活動及個人資料、資產、收入、收入來源及開支等;若外國或台灣的政治性組織不從,最高可被判處罰款十萬港幣與六個月有期徒刑;若提交不正確、不完整資料,刑責更高,最高會被判處罰款十萬港幣與兩年有期徒刑。
偵辦國安案件 無搜查令也可入室搜證
此外,警務人員也可以要求電子平台供應商、平台服務商、網路服務商移除平台上危害國安的訊息,若供應商與服務商不願配合,最高可罰款十萬港幣與半年有期徒刑,並允許警務人員取得搜查令後,直接檢取服務商或供應商的電子器材,逕行刪除危害國安的訊息,而訊息發佈者則最高會被判處十萬港幣罰款與一年有期徒刑。
其他特權還包括允許警務人員偵辦國安案件時,在沒有搜查令的情況下入室搜查;限制涉嫌觸犯國安法者離港;香港律政司司長可向香港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申請凍結、限制、沒收、充公與國安罪行相關的財產;律政司司長與警務人員得向法庭申請,要求有關人士在時間內回答問題、交出相關資料。
港區國安法施行 Google臉書拒交出用戶個資
「港區國安法」上周施行後,Google、臉書、推特等美國科技公司槓上北京,以維護言論自由為由暫停處理香港執法機關索討用戶個資的要求,獲得網路隱私倡議人士讚許。
臉書(Facebook)發言人今天透過聲明表示:「我們認為言論自由是基本人權,支持人們在不擔心安危或其他後果的情況下表達意見的權利。」
臉書旗下通訊軟體WhatsApp發言人說,將暫停審查香港當局索討用戶個資的要求,直到正式盡職調查人權、諮詢人權專家等深入評估「港區國安法」影響的工作完成為止。
Google與推特(Twitter)分別透過聲明表示,「港區國安法」上周生效時,他們便全面暫停處理香港當局索討用戶個資的要求,美國多家科技巨擘表態暫不配合,可能與北京當局正面對撞。
港府6日公佈涉及「港區國安法」執行的第43條實施細則,預定7日生效。根據細則,香港警方如懷疑電子訊息「相當可能」構成危害國家安全罪行,可要求發佈者或平台、主機、網路服務商移除相關訊息,限制或停止任何人接收訊息。
違者如被定罪,可能遭罰款10萬港元(約新台幣38萬元)及監禁一年。
濫權 准許警察無搜索令破門搜查 臉書Google暫不配合
《港區國安法》上週二(6月30日)正式在香港實施,香港政府昨晚(6日)公佈《港區國安法》涉及執行方式的第43條實施細則,今(7日)起生效。內容規定警方偵辦國安案件,在特殊情況下可「不需手令(搜索令)即可(入屋)搜查」;而官方更可凍結及沒收危害國安罪行者的相關財產。另外,警方可申請手令,要求被查者「交出旅行證件」(護照),並限制其離開香港。
這項細則還授權香港警務處長,若懷疑網路訊息可能構成危害國安罪行,可在保安局長批准下,授權警方要求發佈者、網路服務商移除訊息,禁止他人接觸。不過,臉書、推特、Google、WhatsApp,通訊軟體Telegram都先後表示,正在評估《港區國安法》的影響,暫時拒絕香港執法部門索取用戶資料的要求。 細則同時授權香港警務處長在需要下,經保安局長批准,書面通知外國或台灣政治性組織或代理人「在指定期限內,按指定方式」向警務處長提交包括在香港的活動,以及個人資料、資產、資金來源、開支。拒不提供者,一經定罪將被罰款10萬港元(約37.91萬元台幣)及監禁6個月;若提供虛假或不完整資料,則將罰款10萬港元及監禁2年。 根據公告及港媒報導,這項分為7大項的細則,是由香港特首林鄭月娥於昨天首次召開的國安委會議上,會同國安委行使《港區國安法》第43條所授權制定。而中聯辦主任駱惠寧,則以香港國安事務顧問身份列席。 這項細則提到,為偵查危害國安罪行,警務人員可向裁判官申請手令,進入和搜查有關地方進行搜證。但在「特殊情況」(如:緊急情況)下,助理處長級或以上警務人員可授權其人員,在沒有手令的情況下進入有關地方搜證。 上述細節顯示「被港府認定違返國安法的目標,可能會遭警察無預警「破門」搜查。 細則還授權警務人員可向裁判官申請手令,要求懷疑犯下相關危害國安罪行而受調查的人「交出旅行證件」,並限制其離開香港,以免涉案人潛逃海外。但交出旅行證件者,也可書面向警務處長或裁判官申請發還證件,並批准離開香港。 這項細則指出,香港保安局長如有「合理理由」,懷疑某財產是危害國安罪行的相關財產,可藉書面通知指示「任何人不得處理該財產」。而原訟法庭可在律政司長申請下,命令將罪行相關財產充公。 同時,香港律政司長也可向原訟法庭申請限制令或押記令,禁止任何人處理相關財產的任何可變現部分。而且,律政司長並可向法庭申請沒收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犯罪得益,並命令在訂定期間內妥為繳付追討款額。 細則更規定,警務處長若有合理理由懷疑,在網路上發佈的訊息「相當可能構成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或「相當可能會導致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發生,可在保安局長批准下,授權指定的警務處人員,要求有關發佈人士、平台服務商、主機服務商、網路服務商加以移除。 而警務處長還可要求限制或停止任何人接觸相關訊息,或限制或停止任何人接達該平台或相關部分。若發佈者未即時合作,且有關資訊會繼續在網上嚴重影響公眾,警務人員可向裁判官申請手令檢取有關電子器材,並作出行動盡快移除。
細則更規定,網路訊息發佈者不遵從警方移除危害國安訊息的要求,一經定罪,可被判罰款10萬港元及監禁1年;如有網路服務商拒不移除,或限制、停止其他人接觸相關訊息,一經定罪,則可判罰款10萬港元及監禁6個月。
不過,社群網站龍頭臉書(facebook)6日仍宣佈,FB及其旗下通訊軟體WhatsApp,會暫停接受港府和執法當局要求,不會提供其用戶資訊。WhatsApp在聲明裡表示,這段暫停時間將「待進一步評估」《港區國安法》實施後的衝擊而定,該公司的評估作業包括「正式進行人權調查,並與人權專家磋商」。推特(Twitter)、Google、通訊軟體Telegram也先後跟進。 此外,細則允許有關人員也可在指定情況下向裁判官申請發出手令,授權警務人員要求有關服務商按情況所需,「提供有關身份紀錄或解密協助」。 細則還規定,為協助偵查危害國安罪行,或有關罪行而獲得的利益,律政司長或警務人員可向法庭申請批准,要求有關人士「在指定時限內回答問題,或提供或交出相關資料或物料」。 港府這項公告提到,港府今天(7日)將出席香港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政制事務委員會的聯合會議,向立法會議員講解這一細則的內容。 香港民主黨立法會議員塗謹申則批評,港府醞釀對港人影響深遠的《實施細則》前,完全未有諮詢立法會或香港民眾意見,做法十分離譜,反映港府為推動《港區國安法》,已選擇無視香港所有現存制度。他又批評,政府定出《實施細則》後,明天只到立法會出席兩小時的會議交代,時間明顯不足,令民眾即使想遵守該法,也十分困難,「兩小時?他們來講解20個鐘頭都不夠,200個鐘頭還差不多!」 塗謹又痛斥,對於《實施細則》中指,任何人如得知或「懷疑」任何財產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相關財產,有責任在確實可行的情況下盡快向警方檢舉,做法猶如推動中國文革時的舉報文化,「根本是想摧毀香港的自由文明,令你香港社會變成中國內陸同一制」。他又指,從未聽過助理處長級或以上警務人員,可授權其人員在無手令的情況下,進入地方搜證,認為這種搜證方式,清楚反映在《港區國安法》下,即使《國際人權公約》保障的人權都會被犧牲。他特別強調,港府至今對於「何謂危害國家安全」的實質內容和定義含糊不清,「政府講一句,你就是犯法,變成香港人人自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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