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審制確立 23歲可任國民法官
(台北報導)歷經3次朝野協商、連續3天院會挑燈夜戰表決,立法院今(22日)三讀通過《國民法官法》,明定由法官3人、國民法官6人共同進行刑事案件的審判,而國民法官由年滿23歲國民隨機抽選產生。條文並明訂罰則,規定國民法官若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不行使其職務,處3年以下、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國民法官法》明定,由法官3人、國民法官6人共同組成國民法官法庭,共同進行審判,且國民法官的選任首重公平性、跨階層代表性,以融合多元價值,應避免帶有偏見、歧視、差別待遇,或由有其他不當行為的人擔任。
條文明定,應按照國民法官到庭日數支給日費、旅費以及相關必要費用,且所屬機關、公司應在國民法官履行職務期間,給予其公假,並不得以此為由予以任何職務上不利處分。 條文規定,除了少年刑事案件、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的案件外,其他所犯最輕本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因故意犯罪而發生死亡結果的案件,若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在地方法院進行一審的案件,應行國民參與審判。
條文規定,因故意犯罪而發生死亡結果的案件,自2023年1月1日開始施行國民參審制度;犯本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自2026年1月1日開始施行參審制度。
在選任國民法官資格方面,條文規定,年滿23歲、在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居住4個月以上的中華民國國民,有被選任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的資格。並明文規定,執行職務有困難者,得以書面聲請辭去職務。
不過,正副總統、各級政府機關首長和政務人員、民意代表、政黨黨工、現役軍警、大學法律教授,曾任法官、檢察官、律師、公設辯護人等職務,或者未完成國民教育人員、遭褫奪公權、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的宣告確定、受破產宣告或經裁定開始清算程序的人,不得被選任。 條文規定,對於國民參審的案件,檢察官起訴時應向管轄法院提出起訴書,並不得將卷宗和證物一併送交法院。且為了讓國民法官可實質參與審判,明定法官、檢察官、辯護人應該進行詳盡的爭點整理,並在國民法官請求時為其釐清疑惑,在最後決定科刑的討論及表決程序、終局評議時,讓其完整陳述意見。 三讀條文規定,在終局評議中,應由法官和國民法官共同行之,依序討論事實認定、法律適用與科刑。有罪的認定,以包括國民法官、法官雙方意見在內,達3分之2以上同意決定之;科刑評議以雙方意見過半數決定,不過,死刑需要有雙方意見在內達到3分之2以上同意。 罰則方面,明定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若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不行使其職務,處3年以下、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200萬元以下罰金。
條文規定,賄賂國民法官者則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若意圖不讓國民法官行使職務,對國民法官或國民法官的親屬行使犯罪,加重其刑至1/2。
三讀通過條文明定,現任或曾任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若無正當理由洩漏評議秘密,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10萬元以下罰金;洩漏其他職務知悉的秘密,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8萬元以下罰金。 三讀通過條文規定,國民法官若無正當理由,不在審判期日、終局評議時到場,或在終局評議時拒絕履行其職務,得處3萬元以下罰鍰。若其違反審判長所發維持秩序的命令,妨礙審判程序進行,經制止不聽者,也得處3萬元以下罰鍰。 條文規定,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期間,為《國民法官法》施行日、2023年1月1日起6年,必要時得由司法院延長或縮短,且司法院應成立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每年提出成效報告,以此提出未來法律修正、相關配套措施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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