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報導)潘曉婷因代言「中晉系」被起訴賠償一案塵埃落定。 8月4日,記者從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獲悉,該院二審認為,難以認定潘曉婷在該案代言中明知或應知廣告內容虛假,也無證據證明潘曉婷牽涉在集資詐騙罪中,故未支持「中晉系」集資詐騙案中某受害人的賠償請求。 上海二中院介紹,2014年1月,「九球天後」潘曉婷通過經紀公司為「中晉系」投資理財產品代言。在這段代言廣告中,潘曉婷配有如下聲音:「判斷源自於觀察,更來自於專業。我擅長規避風險!我是潘曉婷,我是中晉合夥人!」 2016年4月,「中晉系」投資理財產品爆雷,被套牢的投資者達上萬人。案發後,不少投資人自稱是看了潘曉婷的代言廣告才進行了投資,更有一些投資人齊聚在潘曉婷撞球館前要求賠償。一時間,維權矛頭直指其代言明星潘曉婷。 趙先生就是「中晉系」集資詐騙案受害人之一,他將潘曉婷告上法院,要求其賠償損失20萬元。趙先生向法庭提交了經公證的廣告視頻。他表示,廣告中的聲音、圖像和動作結合在一起,給投資者傳達了這樣一個信息:潘曉婷是一個專業理財高手。「我是出於對她的信任才購買該款產品。」趙先生說。 潘曉婷表示,她在代言之前,查看了相關公司的資質、稅務、商標等情況,盡到了審慎義務。且其作為知名運動員,沒有必要在明知涉嫌刑事犯罪的情況下參與虛假宣傳。 潘曉婷說,代言廣告是事實,但是廣告中「我是中晉合夥人」這句話並不是她所說,聲音不是她本人的聲音,視頻中口型也對不上,廣告存在剪輯或合成可能,故申請鑒定。 為此,法院依法委託了鑒定,但司法鑒定機構因受檢材料條件限制未能受理。趙先生和潘曉婷對此予以認可。 此外,在「中晉系」爆雷後,潘曉婷已主動配合公安機關退還所有代言費。 上海二中院認為,根據《廣告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發佈虛假廣告欺騙、誤導消費者並使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承擔責任者為廣告主,廣告代言人只有在明知或應知廣告虛假仍代言的情況下,才與廣告主一起承擔連帶責任。 僅憑趙先生提供的廣告視頻,難以直接認定潘曉婷對涉案廣告為虛假廣告存在明知或應知的情況,也沒有證據證明潘曉婷牽涉在集資詐騙罪中。 潘曉婷已提供證據證明盡到了審查義務,在衡量潘曉婷的過錯時,應當以一般普通人的注意義務作為衡量標準,而不應當以事後刑事案件的結果來倒推審查的義務。由此,難以認定潘曉婷在本案代言中明知或應知廣告內容虛假。 最終,上海二中院終審判決,未支持趙先生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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