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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警修訂「傳媒代表」定義 張建宗:無損新聞自由

政務司司長張建宗。


(綜合報導)香港警方日前修訂《警察通例》中「傳媒代表」的定義,持香港記者協會或攝影記者協會會員證人士,不再符合有關定義,故部分網媒、學生記者及公民記者等勢受影響。政務司司長張建宗今(27日)在網誌撰文表示,修訂通例後,記者將一如既往,可以在公眾地方自由採訪,強調是次修訂對新聞工作者的依法採訪工作毫無影響,亦無損新聞自由。

他指,《基本法》第27條明確保障香港的新聞自由,政府一直非常重視香港的新聞自由,這不單是香港的核心價值,也是作為國際大都會的重大優勢。而修訂通例的目的是讓警隊前線人員更容易清楚識別進行正常採訪的記者,避免一些假借新聞採訪為理由的人,魚目混珠混入人群,刻意阻礙警方的行動,增添警方執法的困難,亦有助警方在可行情況下,讓傳媒代表進入一般不容許傳媒進入的封鎖區內。

他又指,目前 「政府新聞處新聞發布系統」共有206個登記用戶,包括本港和國際傳媒,當中純網媒就有超過30間,涵蓋面相當廣泛。他重申,香港奉行的新聞自由,受到《基本法》充分保障,不會改變,今次修訂無損新聞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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