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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男子身亡 朋友送他回家被判擔責賠7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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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報導)家住廣東東莞的男子李某鴻,到現在怎麼也想不通,自己就是因為要送一醉酒的客戶兼朋友回家,而要為對方的死亡承擔5%的責任,賠償死者家屬7萬餘元。 二審法院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判決書顯示,2018年5月11日,李某岑被發現死在東莞環保城附近的馬路上。 同年5月16日,死者家屬委託廣東醫科大學司法鑒定中心對李某岑的死因進行鑒定。該中心提供的鑒定意見書認為,死者符合醉酒(酩酊狀態)並頸項部長時間受壓(頸項部索溝)機械性窒息死亡,醉酒及頸項部長時間受壓二者與死亡的發生構成同等因果關係。 那麼,死者李某岑生前究竟發生了什麼? 二審判決書稱,李某岑被發現死亡的前一天,即2018年5月10日,他邀請李某鴻等三人在東莞沙田大道一燴麵館內聚餐,席間幾人前前後後一共喝了1250毫升的酒,李某鴻因為需要開車沒有參與。 李某鴻回憶,死者李某岑是此次聚餐的組織者,他是受邀赴宴。李某鴻說,因為自己同死者李某岑打過交道、有生意往來,是客戶兼朋友的關係,所以便同意了。這一說法,在判決書中可以得到印證。 到了聚餐地點,李某鴻便提出,自己待會要開車就不喝酒了。席間,他沒有參與過勸酒,甚至在李某岑要求服務員再來三瓶酒的情況下,還把酒藏了起來,這才讓整個聚餐在只是喝了兩瓶多酒(每瓶500毫升)的情況下結束。 聚餐結束時,除李某鴻外的其餘人員全部處於醉酒狀態。 二審判決書稱,此時,在其他人員自行離開的情況下,李某鴻將死者李某岑護送回家。因為後者未告知具體住址,而且李某鴻也沒有李某岑家人的聯繫方式,李某鴻便選擇將李某岑送到自己所知道的住址樓下後離開。 李某鴻說,當時的李某岑雖處於醉酒狀態,但也沒有到不省人事的地步。坐到車上時,他曾問李某岑,是不是還住在環保城附近,對方應是,自己這才把對方送到環保城一帶。 直到聽聞李某岑的死訊後,李某鴻才知道對方早就搬了家,不住在自己知道的住址了。 李某鴻說,到了環保城後,他曾問對方需不需要打個電話給自己妻子出來接應一下,對方也說不用。 李某鴻尤其提到,李某岑下車後主動向他招了招手。因為對方一再強調自己住在環保城附近,自己還能走回去,他這才放心離去的。 二審判決書稱,當晚9時3分許,李某岑的妻子王某曾接到老公打來的一通電話,因為李某岑處於醉酒狀態,口齒不清,王某並沒有聽清自己老公當時所處位置。之後,王某回撥電話,同樣沒有能夠進行有效的溝通,但是聽到了老公李某岑說了一句「勒死我了」。 著急萬分的王某同家人於晚10時前後外出尋找,未果,直到次日李某岑被路人發現已身亡。 李某鴻說,自己看過公安機關現場取證拍攝的照片,「他(李某岑)就是自己勒自己,他等於是半蹲式的,它是一條直的鏈條,鎖在一個門上面多出來一截,他就直接(把鏈條)繞到自己的脖子上面」。 不過李某鴻也說,因為自己當時已經不在現場,也不能判斷李某岑是怎麼死的、是不是自殺。 之所以李某鴻會這麼說,主要是因為李某岑生前除了給妻子打過電話外,還給客戶發過信息,大意是在抱怨,如果對方不在當天之內把貨款結清,自己就要怎麼怎麼樣。這樣的信息在李某鴻看來,已經說明李某岑生前的最後時刻裡,情緒不是很穩定,隨時可能做出過激式行為。 公安機關在現場勘驗報告中也分析認為,處於醉酒狀態的李某岑生前使用鐵鏈自殺,排除他殺的可能。 李某岑死後,其妻子王某將當晚參與聚餐的多人告上法庭。 經過審理,一審法院和二審法院均認為,李某鴻沒有盡到安全護送的義務,對李某鴻的死亡存在一定過錯,酌定其承擔5%的責任,向死者家屬王某等賠償71538.85元。 李某鴻卻表示,這樣的判決十分地不合理。 李某鴻指出,首先,自殺與否是個人意志所決定的,李某岑選擇自殺與他是不是醉酒並沒有關係;其次,沒有盡到安全護送義務的理由也很荒謬,李某鴻不知道自己還需要怎麼做才算是盡到義務。 李某鴻說,「他(李某岑)也不是說完全不省人事,如果說他不省人事,走不動路了,那我確實是需要把他送到哪個地方去的吧。」 李某鴻透露,幾名被告中,只有自己是被法院認定需要為李某岑的自殺身亡承擔一定責任的,聚餐中同李某岑觥籌交錯的人完全都沒有責任,因為「各方並未存在勸酒行為」。 對此,李某岑妻子,即本案原告王某則向澎湃新聞回應說:「護送就是要把他送到家人手裡面,是不是?他(丈夫)就給我打了個電話,我也不知道他在哪裡,那都是醉酒狀態下的。醉酒狀態下才會造成那樣(被鐵鏈勒住)的,並不是說一個很清醒的人,他不會是那樣的。」 需要強調的是,一審法院和二審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對於公安機關曾出具報告分析認為李某岑自殺的說法並未採信。 對於李某鴻聲稱死者李某岑下車時並未不省人事,法院則認為,「按李某鴻所稱處於能自主下車與打電話的狀態,也並不能表明李某岑仍處於清醒狀態、具有完全自主行動能力」。 據瞭解,李某鴻在接受梨視頻的採訪時透露,自己準備申訴,希望二審法院能夠進行再審。 過去,我們也常看到酒席組織者與同桌共飲人需要為受害人死亡承擔責任的案例。 但是在這起案件中,李某鴻的遭遇和經歷又有些與眾不同:李某鴻不是酒席組織者,死者李某岑才是;李某鴻在用餐期間並未參與飲酒,按照他的說法,他甚至還有阻攔的舉動;李某岑究竟是自殺身亡,還是意外身亡,是不是仍然需要檢討和質疑;僅僅因為一次護送,李某鴻就要為李某岑的死亡承擔5%的責任,又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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